議題觀點
無形資產之核心價值如何確認與分配?
勤業眾信稅務部/張宗銘會計師、林世澤協理
時代的變遷,往往隱藏在財務報表背後的無形資產才是企業的真正價值,就以前幾年台灣知名科技大廠願意以高於行情價併購虧損連連的日本老牌電子產品公司案為例,台灣科技大廠看中的可能是隱藏在日本電子產品公司財務報表背後的生產技術與品牌等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樣態很多,非僅限於財務會計科目的無形資產,凡是無形的、具特殊性與排他性,且可應用於商業活動,並可為企業帶來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均可謂為無形資產。就以市場熱絡的APP軟體為例,軟體公司投入大量人力於市場研究,創新設計、軟件開發、員工訓練、行銷廣告等工作上,所獲得的消費偏好經驗、軟體著作權、創新概念、員工士氣、商業秘密或商標權等皆可定義為無形資產。
目前台灣移轉訂價稅制對無形資產移轉或使用之訂價上,提出「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可比較利潤法、利潤分割法」,但是按實務觀察,在實際應用時因為難獲取公開市場對比資料、或價值評估時過於主觀判斷,往往造成分析結果欠缺精確。有鑑於此,台灣正在研議修正移轉訂價相關法令,並將引進無形資產評價常用的「收益法」之應用,期許可以在稅務上以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方式之方式評估無形資產的價值。但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產業重新洗牌態勢持續發酵,無形資產的價值亦將會有很大的變動,過去以收益法來評估的無形資產價值可能因為未來實際現金流量的改變會有很大的變動,無形資產的減損議題也會逐漸浮現,因此用收益法來評估稅務上的無形資產移轉價值仍有可能會因嗣後經濟狀況及假設條件變動而造成徵納雙方的爭議,是否只用單一方法來評估稅務上移轉無形資產價值合理性仍有待討論。
此外,無形資產利益的分配為一關鍵議題,過去類似知名的咖啡連鎖企業或美國手機品牌將無形資產登記於低稅負之公司,由該公司向集團其他企業收取權利金,造成利潤在國際間不當轉移之情況。目前OECD認為無形資產利潤分配應以經濟實質和各參與者執行功能和承擔風險為依歸,契約規範和法律所有權並非決定該所有權人應享有無形資產報酬依據,例如無形資產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所獲取收益時,若其他企業在無形資創造時投入發展(Development)、價值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及開發利用(Exploitation)等活動,法定所有權人需將收益按其他企業在無形資產貢獻比例予以分配,以達無形資產之利潤分配與創造價值一致目標。
無形資產之重大性無可置疑,無形資產具有排他性、獨佔性等特徵,較有形資產更難定性與評估其價值,在稅務調查時,常見徵納雙方面臨不確定性挑戰,目前OECD已發布一系列指導原則,近期台灣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也將依該原則予以修法,此將對企業將帶來不小衝擊,建議企業首先應對無形資產予以盤點,引用合理之評價方式決定價值,再透評估關係企業在無形資產之貢獻程度予以合理分配利潤,進而修正移轉訂價策略,以符合無形資產移轉訂價稅制之新趨勢。
(本文已刊登於 2020-04-23 工商時報 A14 稅務法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