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關聯企業資金借貸 稅務風險要留意

勤業眾信稅務服務 / 林淑怡資深會計師、傅至真協理

前言

近年因應國際局勢的快速變化,台資企業有逐步縮減中國大陸生產規模的趨勢,以往於中國大陸投資之資金部分多由海外投入,也因企業縮減規模之故,向當地銀行貸款或向中國大陸關聯企業間的資金借貸成為資金投入的兩種選擇方式,而現實面是台資企業向當地銀行貸款不易,若轉而向關聯企業進行融資相對容易,但向關聯企業借款必須要注意的是,由於此資金借貸亦屬關聯交易的一種,需要特別注意有無支付利息與利息支出的限額問題。

利息支出之規定

1.利息費用稅上扣除之規定

(1) 不得超過金融機構之貸款利率: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2) 資本弱化之要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a. 金融企業,為5:1;

b. 其他企業,為2:1。

2. 特殊規定

(1)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2)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准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案例分析

案例一:補徵利息收入所得稅  

近期中國大陸國稅局查核一案,A公司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產與銷售,稅務人員在檢查其財務報表時發現,其他應收款和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餘額巨大,金額高達8億元,且有高額的財務費用。於是,稅務人員對A公司其他應收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明細帳等資料進行查核,發現A公司提供了借款予B、C、D、E、F共5家關聯企業,但未收取利息。A公司表示,B、C、D、E、F公司為A公司的關聯企業,而這些企業的融資難度和融資成本都高於A公司。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憑藉自身影響力,從商業銀行借入貸款並支付利息,供5家關聯企業使用,卻未收取任何經濟利益,但由於關聯關係的存在,此項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因此中國大陸國稅局依法對A公司作出特別納稅調整。

一般企業如果向其他企業提供貸款服務,相關稅務部分主要會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雖然有可能可以進銷互抵,但實務上還要考慮企業是否有銷項可以抵扣,或進項可能無法退回之狀況發生,至於上述案例之所以被稅局列為稽查對象主要是因為各關聯企業之稅負條件不同,例如某方企業虧損狀態根本無須繳稅或是有申請到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率而非25%。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46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向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時,需注意以下規定:

案例二:利息支出限額試例

甲乙公司均為製造企業,2023年甲公司對關聯企業乙公司的股權投資額為5000萬元。3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億元用於生產,當年12月31日歸還,借款年利率為6%,因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利息費用1000萬元。

而在同時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4.8%之情況下。向關聯企業借款需要考慮債資比和法定利率限制的問題。所以乙公司該項借款當年在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之限額=5000萬×債資比2倍×4.8%/12×10=400萬元。

結語

關聯企業的資金借貸,雖可以有效緩解企業短期的資金缺口問題,提升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但亦要謹慎處理,畢竟關聯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一旦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稅務風險。如果中國大陸子公司是跟台灣母公司借外債,其貸款利率還要額外考慮台灣端,也就是中國大陸子公司若改向中國大陸端當地金融機構進行同類貸款之貸款利率區間,也要列入台灣母公司給予中國大陸子公司貸款利率是否合理之考量,否則台灣母公司會被台灣稅務機關調整應納所得額,因此企業在提升管理效率,活化資金的過程中,須更加注意與理解相關的稅務政策,確保在實現資金高效運用的同時,降低稅務風險及合法合規經營。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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