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赴中國資本市場上市需注意之審查面向

議題觀點

台商赴中國資本市場上市需注意之審查面向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謝淑華經理

上市主體資格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上市管理辦法”)規定,上市主體資格需符合以下規定:

  1. 發行人應當係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成立之日起計算)合法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
  2. 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且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之產權移轉已合法辦理完成(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產權糾紛);
  3. 發行人生產經營皆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4.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股權不存在重大糾紛),且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台商若想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市,必需選擇一個符合上述法令規定的掛牌主體公司(中國公司),中國公司必需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合法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此中國公司無需於成立當下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於送件前再進行股份改制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8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由此法令得知,股份改制係規範股東身份別之人數多寡,並非持股比例高低,因此,若是台商有意在中國資本市場發展,建議事先妥善規劃股東身份別。

持續經營盈利能力

持續盈利能力、利潤真實性是判斷企業投資價值的核心要素,能夠持續盈利更是企業發行上市的最基本要求,上市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發行人不得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之情形;證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且財務狀況需良好,財務報表無虛假記載;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中,亦對企業盈利能力分析所含的內容以及發行人應揭露對可能影響其盈利能力判斷的風險因素進行了相關規定。

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

意指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另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董監事經理人等也都是在查核範圍內。在實務審查時,主管機關在同業競爭判斷標準上,更著重在經濟實質認定。

另一大獨立性審查重點就是關聯交易了,發行人的業務需具備獨立性,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之關聯交易,另需按照重要性原則完整揭露關聯交易。目前關聯交易比例雖於法令上已取消不得超過30%之限制,但在取消指標限制的背後,更意謂著主管機關是採實質審查原則,即企業所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能證明該關聯交易的存在是必要且交易價格具合理性。另外,若企業透過海外控股公司進行接單,進而將其利潤保留於海外控股公司,需額外留意移轉訂價與實際管理處理(PEM)之查核風險。

財務與會計

財務報表編制需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若台商想在中國資本市場掛牌上市,應先考量發行人主體是否每年均獲利人民幣3,000萬以上,實務上依照中國大陸券商送件之經驗法則,欲於主板上市其獲利每年需達人民幣5,000~6,000萬以上,且獲利能力不能大起大落,若是無法達到此獲利標準,也許也可以多多思考其他資本市場(例如:台灣、香港)的發展性。

除了上述幾點外,發行公司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準則以及行業慣例、稅收繳納合規性、國土證房產證是否合規、五險一金是否依法提列等等也都是上市審查常見的查核項目。另外,由於中國資本市場的不確定性仍高,台灣資本市場相對較成熟下,台商也可思考搭建彈性架構之模式,待時機成熟再決定在哪個資本市場上市,屆時股權轉讓成本必能有效節省,故台商在兩岸掛牌事宜上,建議宜先與兩岸專家事前討論,進行全面性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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