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分析

《跨國稅務新動向》馬來西亞 / 印度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協理 / 節譯

馬來西亞

2014年度財政預算案及消費稅(GST)之介紹

馬來西亞財政部長於2013年10月25日發表2014年財政預算案。除某些會影響企業直接稅之措施外,財政預算案並引進新版消費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以替代既有的銷售及勞務稅。

企業所得稅率

企業所得稅率將從2016年度起由25%降為24%。除非有特殊規定,否則一般中小企業之所得稅優惠稅率,將分別自20%及25%降至19%及24%。

獎勵措施

馬來西亞之租稅獎勵措施將有以下變革:

  • 為鼓勵企業使用資訊、通訊與科技(以下簡稱ICT)設備及軟體,對於購進與安裝ICT設備及軟體之100%資本支出之免稅優惠(Accelerated Capital Allowance)將延展至2016年度。
  • 因消費稅的導入所產生相關之會計費用或員工使用ICT之訓練費用,於2014與2015年度可給予雙倍金額之費用抵減。
  • 公司行政(Secretarial)與報稅之費用,於2015年度起費用扣抵額度上限為馬幣5千元及1萬元。
  • 原於2013年度到期之四星級與五星級飯店新增投資租稅獎勵,將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

不動產資本利得稅

  • 處分不動產及不動產公司股份所課徵之資本利得稅率,將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

消費稅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或稱GST,將於2015年4月1日起適用標準稅率6%。此消費稅將針對所有營業投入(諸如對資本性資產及原物料)課徵進項稅額 (input tax),而對所有供給及產出課徵銷項稅額 (output tax)。而註冊適用消費稅之營業人,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將藉由進項稅額扣抵機制(input tax credit)收回。

消費稅預定課徵範圍如下:

  • 對貨物與勞務之生產與配銷價值鏈之各階段課徵消費稅。
  • 對馬來西亞境內供應或進口至馬來西亞之貨物或勞務課徵消費稅。
  • 除非財政部另有規定,否則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所提供之貨物與勞務非為消費稅課稅範圍。
  • 當地主管機關與法定組織,其供應之貨物與勞務不在消費稅課稅範圍。

印度

賽普勒斯(Cyprus)被列為不合作國家

印度直接稅中央委員會(Central Board of Direct Taxes;CBDT)於2013年11月1日發佈新聞稿,通知將賽普勒斯依印度所得稅法(1961)第94A條之規定列為不配合進行稅務資訊交換的國家。此通知將對與賽普勒斯稅務居民進行交易之印度納稅義務人帶來重大的影響。

印度納稅義務人與賽普勒斯稅務居民所進行之任何交易將受到下列規範:

  • 所有交易方將被視為關係企業而需遵循印度之移轉訂價相關規定;
  • 除非納稅義務人填寫特定格式之文件授權印度直接稅中央委員會或稅務機關向位於賽普勒斯之金融機構取得相關資訊,否則納稅義務人支付予該金融機構之款項在印度稅上將無法被認列為費用進行扣除;
  • 納稅義務人必須保留特定文件及填寫相關制式之表格,如此該交易之相關費用方得作為印度稅上抵減項目;
  • 納稅義務人自賽普勒斯取得資金,若無法出具相關文件以證明該資金之來源,則該筆資金將被視為納稅義務人之所得;
  • 納稅義務人給付應稅款項予賽普勒斯稅務居民時,應扣繳至少30%之稅額。

評論

賽普勒斯是第一個被印度直接稅中央委員會根據所得稅法第94A條發佈通知列為「特定國家/地區」的國家,此通知明確顯示印度將不容忍任何不配合進行稅務資訊交換之情形發生。受影響的納稅義務人應儘快評估上述通知所造成之衝擊,並採取措施以減輕第94A條規定所帶來之影響,特別是規定中所要求特定格式交易文件之保存及相關之申請。最後,納稅義務人在給付應稅款項予賽普勒斯稅務居民時,必須確保該給付已按適當之扣繳率進行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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