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外銷勞務零稅率?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張衛義執行副總經理、李惠先協理、麥碩芬經理

目前我國營業稅為符合鼓勵外銷勞務取得外匯之立法意旨,雖然於條文內容明定外銷勞務取得外匯適用零稅率,但一直以來稽徵實務上徵納雙方對法令解讀迥然不同。

以我國現行法令面而言,針對外銷勞務企業因外銷賺取外匯不僅給予零稅率的優惠,且其進項稅額並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但針對外銷勞務之交易,目前於營業稅法第7條明定雖明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其所提供之勞務是否屬於「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仍存在判斷上之困難度,或於徵納雙方間存有不同認定觀點。

就國際慣例而言,普遍將營業稅視為消費稅,對於勞務提供之營業稅可參酌目前採行加值型營業稅的歐盟地區,針對勞務交易主要的課稅依據消費者之身分及勞務的本質,原則性區分如下:

  1. 企業對企業之外銷勞務:以勞務買受人所在地做為課稅地點。
  2. 企業對個人之外銷勞務:以勞務提供人所在地做為課稅地點。
  3. 依據勞務之性質則另有例外規定,如提供與文化、藝術、運動、科技、教育、娛樂或類似活動相關之勞務時,係以勞務履行地為課稅地。

就實務上而言,由於勞務之交易通常僅屬於交易流程之特定階段,檢視勞務完成後如何交付成果予勞務買受人,及是否由勞務買受人享受交付勞務後之成果,通常可視為判斷勞務交易是否實際由勞務買受人使用之重要依據。

因我國現行於各產業界皆已有能力扮演勞務提供之角色,尤以我國擁有專業及高教育水準之人力資源,又位處亞太樞紐,實具備發展為區域服務中心或行政管理中心之良好機會,而政府若能認定該等集團區域總部或行政管理中心所提供之勞務,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而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不僅因該等服務之主要成本為人力、進項稅額相對較少,適用零稅率亦不致使我國營業稅收短少之外,更將有效降低外銷勞務成本並增加我國勞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並為我國創造成為區域服務中心或行政管理中心之良好租稅環境,可達活絡經濟、增加就業機會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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