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以債作股認列投資損失之探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袁金蘭會計師、李惠先協理

營利事業之股款,股東除了可以現金繳足外,尚可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是以,股東亦得以債權作為對公司之出資,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此即俗稱之「以債作股」。

而以債作股時,法令規定公司須於辦理變更登記所應檢附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中,出具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該表中並須載明股東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股款如已動用,尚應檢附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由此可知,當股東以債作股投資公司時,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有關上述詳細債權資訊及文件,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且亦須附上相關明細表供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換言之,在商業登記上是經過詳細審查確認並有充分文件可稽的。

稅務機關若要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投資損失未實現,似不應一律由單一形式外觀條件(即只憑增資與減資彌補虧損時點是否過於接近)來進行觀察,而忽略每個具體個案中尚有其他各項因素應予綜合考量,並應確實調查舉證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刻意規避稅負之情,避免在調查、舉證與判斷上過於粗糙,否則將有過度擴張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虞,除衍生諸多稅務爭訟以外,將與該原則所擬達成之吻合經濟實質、實現租稅公平之理念有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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