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外商子公司轉分公司之稅務評析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袁金蘭會計師、王昭悌協理
日前立法院火速通過財政改革方案,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自民國104年起外商獲配台灣子公司已繳納過未分配盈餘稅之股利收入,可抵繳的未分配盈餘可扣抵稅額將會減半,造成外商稅賦增加,外商可藉此考慮是否有合理之商業目的可將在台之轉投資子公司轉型為分公司型態,以降低稅賦。茲將外商在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稅賦分析如下表:
型態 |
子公司 |
分公司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7% |
17% |
未分配盈餘稅 |
10% |
免申報 |
股利匯回母(總)公司 |
20%(註) |
無 |
註:如母公司與台灣有租稅協定的國家,獲配由台灣子公司匯回之股利,扣繳率可降低至10%或15%
由上表可知,子公司的稅賦較分公司為高,但國外子公司轉為分公司時,有下列事項必須要一併綜合考慮:
- 子公司以往獲利狀況
- 股權結構問題
- 分公司無法享受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優惠
- 分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土地
- 產品認證問題
上述僅列舉一般外商子公司轉分公司需列入評估之因素,然個別公司狀況不定相同,建議轉換時應諮詢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