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跨國企業移轉訂價文據準之重大變革

OECD發佈BEPS行動方案13「移轉訂價報告及國別報告之指引」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劉伯芬經理、黃微茹經理

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9月16日針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 “BEPS”)之行動方案發表了3份報告及4份行動方案草案,其中對跨國企業影響最劇的即為第13項行動方案「移轉訂價報告及國別報告之指引」。

移轉訂價報告及國別報告之指引將集團移轉訂價文據準備分為三層架構,第一層為報告主檔(Master file),第二層為當地報告(Local file)及第三層國別報告(Country-by Country Report)。

國別報告是本次指引新增的文據要求,亦係對跨國企業衝擊最大的部分,國別報告要求跨國企業應按國家別提供詳細的集團各營運個體之財務資訊及營運內容,並於附件三設計了三個表格作為各國稅務機關引用的參考。表格一要求跨國企業按國別匯集集團於該國之營運個體的總收入(分為非受控交易收入及受控交易收入)、稅前淨利、所得稅費用、當年度預提所得稅費用、法定股本、累積盈餘、員工人數、現金及約當現金以外之有形資產。其次,表格二要求跨國企業單獨揭露各營運個體所屬之稅收管轄權及其主要業務活動。雖然國別報告要求應揭露資訊相較於今年年初OECD所發出第13項行動方案討論稿所列14項資訊已大幅減少,亦不要求跨國公司按各營運個體別填寫財務資訊,但前述資訊之揭露已提供稅務機關相當豐富之資料可初步審查跨國企業是否有因各國租稅制度差異享有顯著租稅利益。然而,並非所有的與會國家皆同意減少國別報告所揭露的資訊,特別是新興國家認為他們需要更詳盡交易資訊,尤其是利息支出、權利金支出及集團服務費用等。因此,OECD預計於2020年前,針對國別報告之執行狀況會再提出修訂版。

雖然OECD尚未明確訂出該指引確切執行日期,我國亦非為OECD成員國,然而,我國跨國企業若於OECD會員國或是採用OECD原則之國家有營運個體,則該營運個體於當地國亦有按第13項行動方案「移轉訂價報告及國別報告之指引」備妥移轉訂價相關文據之義務。由於歐洲國家多為OECD會員國,將可能直接適用該指引,故若企業有營運個體位於歐洲國家,更應特別注意。因此,建議跨國企業應先行檢視集團現行的移轉訂價政策及執行成果是否符合國際上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趨勢,是否有利用不同課稅管轄權的稅制差異,以各種稅務規劃方使移轉利潤,侵蝕各國稅的情況,以提早改善集團全球移轉訂價政策因應未來審查的趨勢。同時,企業亦可先行評估集團內部系統(如:ERP系統)是否足以因應蒐集彙整全球營運個體財務資料以準備國別報告之需求,及相關可能發生之額外成本。

(本文簡要版以刊登於2014.10.06工商時報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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