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兩岸租稅協議-台商應持續關注之重要議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林宜信會計師、張瑞峰協理

世界各個以出口為導向的國家因應國際間日趨嚴峻之競爭環境,為扶植其國內廠商競爭力及拓展國際市場,莫不積極洽談自由貿易協議或租稅協定,以降低廠商之租稅成本。值此,極度仰賴對外貿易的台灣,更無法自絕於外。台灣租稅協定網路已落後於臨近國家(如韓國簽署83個、日本簽署51個、新加坡簽署75個)。然依經貿往來之依存度觀之,台商大軍最關注的還是兩岸租稅協議何時簽署。

以下謹就實際管理處所(PEM)之觀念帶入兩岸租稅協議、關係企業兩岸損益相對應調整暨相互協議機制(MAP)等台商應持續關注的議題說明如下:

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與兩岸租稅協議之適用

  台商因兩岸之歷史包袱,普遍透過第三地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公司,兩岸租稅協議擬考量擴大適用範圍包含PEM在台灣之第三地控股公司。然PEM在台灣而得適用租稅協議之要件為何?納稅義務人自行主張或稅捐稽徵機關得予以認定?PEM在台灣之第三地控股公司之權利及納稅義務又為何?…等等。此關鍵因素對於台商日後大陸投資之架構規劃及現行投資架構是否重組將產生重大影響。

關係企業兩岸損益相對應調整

  面對兩岸日漸加強之稅務查核力道,若台商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因移轉訂價調整增加其企業所得稅後,台灣母公司若無法進行相對應調整,則將有重複課稅之情形。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損益相對應調整之適用要件、機制及程序為何?將是台商應密切關注的要點。

相互協議機制

  租稅協定通常納入相互協商機制,提供相互協商平台,企業可透過此平台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要求雙方稅局針對其見解不一致的情況進行討論,並能達成共識以解決企業的徵稅問題。然相互協議機制之具體辦法為何?有無申請門檻?財政部受理時審理規範為何?將是影響兩岸租稅協議減少重複課稅效益之關鍵因素。

    此外,台商所擔心的資訊交換是否引發大規模查核情勢,都將透過本次舉行之「兩岸租稅協議高階論壇」獲得相當程度之釐清,台商或許不了解台灣27個已簽署生效之租稅協定內容,然絕對不能輕忽兩岸租稅協議之影響力,並宜趁此機會重新審視兩岸之投資架構及交易安排,把握兩岸租稅協議所帶來之契機。

(本文已刊登於2014.11.04工商時報稅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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