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分析
營改增跨境服務免稅管理探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陳建霖經理
自2011年11月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起,至今實行一系列的新政改革措施,相關稅收文件的發佈及廢止相當頻繁,故本文先行整理重要政策及時效性,後續探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9號的影響,該文件已於2014年10月生效,除細化跨境服務免稅管理外,亦明確納稅人提供予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有關服務,視為跨境服務之範圍,可參照有關規定享受免稅政策。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重要政策
回顧2012年初於上海市先行執行試點,並於同年7月將試點範圍擴大至北京等8個省市。自2013年8月開始,於全國執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相關政策,同時廢止前期試點的相關稅收文件。2014年陸續將鐵路運輸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之範圍,並於同年10月重新發佈跨境應稅服務之免稅管理辦法。
二、跨境服務免稅管理辦法新舊政策分析
《新辦法》做出的補充及調整,主要於免稅跨境服務類別中,補充了郵政業、收派和電信業服務,並整合了納稅人經營狀況和管理要求,補充跨境服務書面合同類型,明確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之情形。其中納稅人向境外關聯方提供跨境服務,從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收入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此處所稱之第三方結算公司,係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