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跨國稅務合作 企業及早因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移轉訂價負責人 / 張宗銘會計師

截至2015年11月,與我國洽簽全面性租稅協定國家已達到30國。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日益擴張,除協助企業解決雙重課稅問題外,租稅協定中常見的資訊交換條款,亦為跨國稅務合作提供法源。

所謂「資訊交換」是指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一方國家的納稅義務,如以不合法方式逃漏稅負,該方國家政府在符合租稅協定規定要件及範圍內,可請求對方國家提供依一般行政程序可查得的資料。

一般而言,資訊交換以不同國家間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為法律基礎。除了常見的雙邊租稅協定及稅務資訊交換協議(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外,在多邊租稅協定方面,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OECD」)與歐洲理事會於1988年聯合制訂了「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該公約於2010年進行修訂並開放予非成員國簽署,截至2015年11月已有92國家或地區參加(G20國家皆在列),內容強調稅收資訊交換的可能合作模式,包括多國及雙向合作,以及對納稅人資訊的保密性及合理使用。

由於國際政經因素,我國未在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簽署國家之列,且亦尚未與其他國家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故目前僅仰賴租稅協定網絡所提供的資訊交換條款達成跨國稅務合作的目的。

過去,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未擴及主要貿易國家,包括中國及日本等,故若企業藉由租稅規劃方式降低集團稅負,致有違反我國稅法的情形,鑑於無租稅協定提供資訊交換之法源,我國政府無從自他國政府取得相關稅務資訊,造成稽查困難。然隨著租稅協定的簽署,雙方政府得以藉由資訊交換方式聯手打擊避稅,因此,企業若曾進行集團租稅規劃,稅務風險將大幅提升。

此外,在OECD公布的BEPS(Based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畫13中,除了近似於原先移轉訂價報告的本地報告(Local file)外,更增加了同期全球檔案(Masterfile)及國別報告(CbC Report)的要求,其中針對「國別報告」,更敘明未來OECD將建立「自動稅務資訊交換機制」,使各國稅務機關之間可交換「國別報告」資訊。

BEPS行動計畫13目前提供的國別報告資訊交換的法源範本有三,分別為「關於國別報告資訊交換的多邊主管稅務機關協議」、「雙邊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議」,其中第一項協議的簽署國是以前述「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所列者為基礎,再加上表明有意簽署的國家或地區。

然而,就我國而言,由於並非為「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簽署國,也無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目前亦將仰賴已簽署的全面性租稅協定進行國別報告資訊交換。

雖目前得與我國進行跨國稅務資訊交換的國家僅限於已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國家,惟在未來各國稅務合作更頻繁及跨國稅務資訊更透明化的趨勢下,以全球化運籌為目標的企業,仍將面臨各國稅務機關挑戰,故建議企業應及早從集團總部觀點來檢視集團投資架構、交易流程及移轉訂價政策的合理性,並與專家討論潛在風險以及思考集團營運架構最適化調整,方能避免因跨國稅務查核而產生額外成本。

(本文已刊登於2015-12-18經濟日報A19經營管理版)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