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大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台商的影響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徐曉婷協理

中國大陸自2008年採用統一內外資企業之企業所得稅,但隨著新稅法的上路,外資企業相關稅負優惠政策已走入歷史。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對於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則可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為此,大陸台商為了享受較低之企業所得稅稅率,紛紛往「高新技術企業」靠攏。

2008年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實行至今約7年,雖然「高新技術企業」條件嚴苛,但由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管理許可權下放到省級部門,各地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常見濫發「高新技術企業」情形。鑒於此,2012年底發佈了《關於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國科發火[2012]1220號)大規模清理各地「高新技術企業」是否實際符合其條件,僥倖申請到資格之台商企業被要求補稅,輕者被打回原形,補繳原本就該繳的稅;重者可能造成集團之實質稅負增加情形(因為享受高新技術,所以集團給予較高利潤率)。

近日,新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外發佈,於2016年元旦實施,屆時,2008年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版的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分為五章,包括:(一)總則;(二)組織與實施;(三)認定條件與程序;(四)監督管理;(五)附則。

茲將新的高新認定具體條件之調整內容,條列如下:

1.      取消以獨占許可的方式獲得知識產權

2.      放寬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學歷及比例的要求

3.      降低研發費用比例要求

(詳細規範內容與圖表請參見通訊二月號第16頁)

預防總是勝於治療,對於即將準備2016年申請高新資格的大陸台商,建議參考新管理辦法及BEPS15項計畫,重新檢視集團之交易流程,並作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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