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網路賣家注意,「稅」得安心最要緊!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建宏會計師、張雅涵協理
隨著COVID-19疫情擴散,人們生活習慣也有大幅度改變,網路消費爆發性成長,信用卡、電子票證、行動支付、及銀行匯款等支付方式已大量取代了傳統現金收付,伴隨這波宅經濟發威,許多小店家和創業者紛紛投入網路銷售行列。
財政部今年八月時已去函銀行公會,請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再加上金融機構原已定期提供的信用卡金流資料,以及電子支付機構針對代收款累積達一定金額門檻的電子支付帳戶資訊,稽徵機關透過金融大數據稽查未辦稅籍登記或短漏報營業額的能力已逐步有較完整之建置,從事網路銷售的賣家應特別留意以下幾項重點:
一、什麼是網路銷售行為?
依據現行營業稅法暨相關子法規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於網路銷售行為,包含透過臉書Marketplace、LINE購物團、YouTube等販售商品均屬於網路銷售貨物範圍,而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i7391輕鬆交易網、cucu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販賣虛擬寶物或虛擬遊戲貨幣,則屬於網路銷售勞務範圍。
二、網路銷售行為都需要辦稅籍登記嗎?
於網路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到新台幣8萬元,網路銷售勞務當月銷售額達到新台幣4萬元(起徵點),即應至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唯須留意的是,如果網路賣家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進行銷售者,則每月起徵點計算應以全部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
網路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雖可免辦稅籍登記,但如果賣家另有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則不論網路銷售額是否達到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三、銷售額達到前述起徵點者,應在什麼時點辦理稅籍登記?
當月銷售額達到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
若當月未辦理稅籍登記,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對於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已發生之銷售額,仍應依法補徵營業稅,但可免予處罰。倘若當月銷售額達到起徵點,於次月月底前遭國稅局查獲,而依國稅局給予之期限補辦稅籍登記者亦同前者補稅不罰。
四、若未於前述時間點辦理稅籍登記,會有什麼後果?
若於銷售額達到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未補辦稅籍登記,爾後於國稅局查獲前自行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若於銷售額達到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未補辦稅籍登記,爾後遭國稅局查獲,自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補辦稅籍登記前已發生之銷售額,除依法補稅外另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五、辦理稅籍登記後都要買發票、逐期報繳營業稅嗎?
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網路賣家,如每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人可免用統一發票,其營業稅額直接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如每月銷售額達新台幣20萬元者,除屬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網路賣家應依規定購買統一發票並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於每單月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前兩個月的營業稅申報。
六、網路賣家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發生之進項稅額,要如何爭取扣抵銷項稅額呢?
網路賣家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發生之進項稅額,應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合法進項憑證,以爭取扣抵銷項稅額。網路賣家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營業人統一編號,不符前述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網路賣家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實為營業上使用貨物或勞務之交易證明,向國稅局提出專案申請,經國稅局核實認定後扣抵銷項稅額。
七、網路賣家的所得稅要如何報繳呢?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若未達起徵點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僅需於綜所稅申報時就全年銷售額按純益率6%申報營利所得(一時貿易所得)。網路賣家已辦理稅籍登記,而每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適用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稅者,應依照營業稅查定全年銷售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申報營利所得。
網路賣家如屬於查定每月銷售額達新台幣20萬元以上,已不適用小規模營業人方式課稅,則應取具會計憑證及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辦理相關扣繳、暫繳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等事宜。
下表為今年七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所附之釋例,更清楚彙整了前述的重點:
宅經濟發燙,經營網路購物稅務知多少—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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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
年/月 |
銷售額 |
稅籍登記 |
稅率 |
申報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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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營所稅 |
綜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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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9年4月 |
5萬元 |
免辦 |
免徵 |
免徵 |
免申報 |
營利所得(自行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
109年5月 |
10萬元 |
應辦 |
1% |
查定課徵 |
免申報 |
營利所得(依查定銷售額計算) |
|
2 |
109年4月 |
25萬元 |
應辦 |
5% |
應申報 |
應申報 |
營利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10年7月19日新聞稿—宅經濟發燙,經營網路購物稅務知多少?
財政部部長近期於立法院表示,為掌握稅基將修正稅籍登記規則,要求網路賣家須在銷售網頁中揭露統一編號及名稱,等於是網路版市招,未來網路賣家若未依規定揭露,恐會被國稅局查緝;其次也將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要求電商平台針對賣家交易流相關資料負擔保存義務,並配合查調提供給稽徵機關。
提醒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賣家(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面對逐步建置金融大數據稽查能力的稅捐稽徵機關,千萬不能心存僥倖,應儘快瞭解網路交易課稅規定,採取必要行為以確保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相關法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