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港版國安法下 台灣高資產族群須注意之稅務觀點
勤業眾信:密切注意港澳條例動態 評估落日因應機制
【2020/06/02,台北訊】中國大陸日前宣告將「香港版國安法」納入人大會議,引發各界強烈熱議,隔日香港恆生指數重挫1,349點。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今(2)指出,一旦《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28條停止適用,台灣高資產人士於香港之各項投資所得未來稅負可能暴增兩倍。勤業眾信建議,高資產人士可預先評估香港投資資金與投資模式調整之道,同時留意法令要求、繳納合理稅負並朝永續傳承作評估;港澳條例若停止適用應給予「落日期限」,或視情況保留部分條款適用性。
港澳條例第28條停止 來源所得規定豬羊變色
張瑞峰表示,港澳條例第28條規定,台灣地區民眾之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綜合所得淨額+依港澳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100萬以下免計入)。由於香港為金融中心、金融產品多元報酬率高、稅率較低僅就來源所得課稅等考量,故常見高資產人士於香港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投資,或透過香港公司進行貿易、轉投資,其投資所得之稅負「最多僅可能」需繳納20%所得基本稅額(有670萬扣除額且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才需繳納差額),相較境內投資所得稅負最高40%(分離課稅者除外),稅負省很大!
然而,若港澳條例及有關該款規定停用,如未另訂法律規範,未來台灣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可能需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該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民眾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若此,高資產人士於香港取得之各項投資所得將與台灣地區所得無異,面臨最高40%之稅負。張瑞峰建議,因應未來若港澳條例停止適用,高資產人士應預先模擬評估在香港的投資項目及資金去處,與投資模式調整之道。
反避稅浪潮之租稅環境及資金透明度變化
張瑞峰表示,由於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各國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因此,隨著財政部CRS交換網絡日增,未來台商海外資金可能無所遁形。此外,隨著BEPS各項行動方案落實、租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案、CFC、PEM等等反避稅措施,都讓國際間租稅環境及透明度已不可同日而語,建議高資產人士評估香港資金及投資如何移轉時,應掌握當前各項法令要求、繳納合理稅負及以永續傳承之精神作為評估原則。
港澳條例落日 兩大因應方式
張瑞峰認為,港澳條例行之有年,一旦停止適用對人才、經貿交流將產生重大影響,政府應會視香港國安法發展且完善配套措施後,才會評估是否停止港澳條例。張瑞峰建議,若欲停止港澳條例適用,應考量給予一定期限之落日期限,以利相關受影響人員有充分時間因應;或非全面停止而視情況保留部分條款適用性(例如28條)。張瑞峰認為,因應方式將視個案而異,可評估將資金匯回台灣或運用境外公司投資。
一、 將資金匯回台灣:
張瑞峰指出,就單純進行金融投資之高資產人士而言,香港政治動盪可能有損其金融體系及影響未來資金進出,市場上出現可將資金匯往新加坡等地之建議。儘管如此,台灣CRS短期內雖尚未普及,但考量CRS為長期發展趨勢,可考慮將資金匯回台灣。資金匯回方式不止一種、亦可能產生稅負,不過,時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間,依該條例匯回可適用8%或10%稅率,而有實質投資者可採4%或5%之較低稅率課徵。根據財政部新聞稿,截至5月底已有超過200件申請案,高資產人士可參考評估。
二、 運用境外公司投資:
張瑞峰提到,若仍有意於香港地區進行投資者,為防範港澳條例終止,造成投資所得稅負由20%所得基本稅額,變成40%綜合所得稅,相關投資項目可透過英屬維京群島或英屬開曼群島等境外公司進行,例如:原先以個人名義投資香港地區金融商品,改以境外公司進行投資,未來境外公司操作金融商品所得所分配之盈餘,仍屬繳納20%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惟應注意不少境外公司已施行經濟實質法案,且CFC最快於2022年施行後,該海外所得將提早實現之影響,以及一旦PEM生效之影響該如何因應。
張瑞峰說明,香港國安法在兩岸三地持續發酵,應密切觀察其對港澳條例之影響程度,為防港澳條例有所變動,建議高資產人士應先行評估模擬幾套劇本,因個案情況不同,建議高資產人士可以尋求專業人士意見著手評估,以利完善布局建立可長可久的投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