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稅務快遞》無形資產移轉訂價新規重磅登場
勤業眾信:三大修正重點 集團企業留意利潤配置情況 ①無形資產定義 ②按經濟實質及風險配置檢視利潤分配 ③收益法運用
【2020/08/18,台北訊】財政部今(18)預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預計2020年底前正式上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宗銘表示,本次修正案重頭戲為「無形資產」,主要有「無形資產之定義、按經濟實質及風險配置檢視利潤分配、收益法之運用」三大變革;另外,短漏報之處理要件與外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適用條件亦有調整。張宗銘提醒,集團企業若有較多無形資產,且於集團內移轉或使用,或持續提供專利或技術給關係企業使用,須特別留意新規,並檢視個別關係企業DEMPE[1]功能與風險配置,是否符合集團利潤配置情況。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宗慶指出,本次修正案銜接國際間反避稅趨勢,依照國際經合組織(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8-10成果報告及移轉訂價指引進行修訂。他表示,無形資產就像一隻「看不見的手」,但卻對現代經濟發展扮演關鍵角色,掌握集團企業的經濟命脈,本次三大變革重點如下,企業不可輕忽。
一、 調整無形資產的定義
「無形資產」是有形資產外可被擁有或控制使用於商業活動,且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之專利權、商標權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修正案的定義,已超脫一般財務會計所定義的範圍,舉凡「客戶資料、行銷網路及專門知識」等,皆被認定為無形資產,因此影響性相當廣泛。
二、 按經濟實質及風險配置檢視利潤分配
企業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應以受控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以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評估無形資產利潤分配時,應就無形資產之DEMPE活動、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之貢獻程度而定。若受控交易參與人僅提供資金,但未實際控制相關風險,則其僅能獲得無風險報酬。
三、 新增「收益法」為評價方式
修正案將「收益法」新增為分析移轉訂價無形資產常規交易方法之一。收益法即是按照無形資產,估計未來產生之現金流量折現後計算無形資產價值;修正案中明訂,須按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規定之收益法,並參照該公報而規定評估評價方法適用性應考量之相關假設條件。
最後,張宗銘提醒,修正案新增收益法為常規交易方法之一,未來若受控交易中有涉及無形資產,傳統常用的可比較利潤法可能不再是萬靈丹,包含收益法在內的其他方法,皆需要被逐一檢視,而決定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此外,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分析除了財會面及稅務面外,集團企業未來亦需擴及法務與評價等面向,建議可透過資訊系統之建置,進行即時並有效之稅務風險管理。
[1] DEMPE係指無形資產之發展(Development)、價值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及開發利用(Exploi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