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注意事項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資深會計師、官振進協理
近來不少產業受到疫情衝擊,導致經營困難發生虧損,若因被投資公司營運困難導致虧損產生損失,投資公司如何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合法列報損失?稅上法對於投資公司得列報之投資損失,係以「實現」者為限,所謂「實現」是指被投資公司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情形,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虧損,而投資公司僅依會計處理認列被投資公司虧損,其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並不符合實現之要件,如果被投資公司在海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如控股公司),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公司,發生營業虧損導致該海外被投資公司發生損失,才可於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以下針對投資損失認列的時點、計算投資損失之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投資損失認列時間點
對於投資損失發生情形不同,其認列損失時點也不同,表列如下:
認列損失原因 |
認列時點 |
減資彌補虧損 |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 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 |
合併 |
合併基準日 |
破產 |
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 |
清算 |
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 |
投資損失除了要注意認列時間點外,其相關證明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中國大陸地區者,則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二、投資損失計算注意事項
(一)、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
投資損失係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產生之營業虧損,如為投資前被投資公司已發生之損失(即投資前累積虧損),不得列報。茲按財政部新聞稿曾舉釋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於107年間按乙公司淨值5,000萬元(股本1億,累積虧損5,000萬元)取得台灣乙公司100%股權,乙公司後於109年減資彌補虧損5,000萬元,減資比率為50%,而乙公司於109年減資彌補虧損前之累積虧損為6,500萬元,其中5,000萬元非屬甲公司投資後發生之營業損失,依目前稽徵機關實務見解計算甲公司得列報之投資損失為577萬元,而非直接按投資成本5,000萬元乘以減資比率50%,計算投資損失2,500萬元。
投資成本 |
減資比 |
投資後虧損比 |
投資損失 |
5,000萬 |
X 50% |
X 1,500/6,500 |
= 577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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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及以往年度申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計算投資損失時,應注意以往年度是否曾經申報過投資損失,於計算本次投資損失時,需排除以前年度已申報之投資損失,以免重複列報損失。茲按財政部新聞稿曾舉釋例說明如下:
丙公司在105年間投資丁公司,投資成本為1億元,丁公司於107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6,000萬元,丙公司於107依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減資後丙公司對丁公司的稅上投資成本餘額為4,000萬元;因丁公司仍持續虧損,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丙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丙公司於109年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3,500萬元。
投資成本 |
已認列投資損失 |
清算分配款 |
投資損失 |
1億 |
– 6,000萬 |
– 500萬 |
= 3,500萬 |
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注意投資損失之適用要件、認列時點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