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2024營所稅報稅必知的變動以及常被疏忽的重點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建宏資深會計師、張雅涵協理

2024年報稅季又快到了,今年的營所稅申報有哪些重要的變動呢?還有哪些常被疏忽的重點呢?我們趕快來檢視一下吧。

CFC投資收益計算填報與準備文件

首先,最重要的變動莫過於這兩年最夯的話題—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作為CFC制度上路後的第一年,再加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相對複雜許多,建議營利事業應儘早著手相關準備工作,從辨識CFC、當年度是否符合實質營運豁免規定、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調節項目計算、針對CFC本身所持有之透過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是否選擇將該評價損益遞延至FVPL處分或重分類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虧損扣除計算、一直到最後的CFC投資收益計算,每項都有詳細的規定與注意事項,並攸關納稅金額的多寡,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另需特別留意,營利事業須準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若僅準備替代文據尚須經過稽徵機關確認,方得以該替代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如果在營所稅申報期間屆滿前來不及備妥CFC財報,營利事業應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營所稅申報書第B7頁勾選併同申報案件提出延期申請。

此外,針對CFC本身所持有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營利事業若選擇將該評價損益遞延至處分或重分類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則另須準備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並應於收到稽徵機關調查函一個月內提示,若欲申請展延,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且展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各項費用及損失限額調整

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該修正條文自112年度開始施行,針對各項費用及損失的限額有兩項調整:一、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二、捐贈限額部分,針對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限額計算公式有部分調整,將所得額10%或25%的計算基礎調整為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的所得額金額,並再行扣除依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的金額(包含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及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或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修正後的捐贈限額將可能小於修正前的法定限額。

今年初剛結束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如果營利事業捐款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超過50萬元限額內,可列報為捐贈費用扣除。但營利事業仍須留意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捐款支出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扣除;此外,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600萬元,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若超過前述捐贈總額規定,捐款支出亦不能列報為捐贈費用扣除。

所得基本稅額免稅額調高為60萬元

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財政部於112年12月21日公告112年度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即免稅額度)自50萬元調高為60萬,財政部預估約有200多家企業可少繳稅,減稅利益約4500萬元。

多數租稅優惠須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為了減輕租稅負擔,許多營利事業選擇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目前租稅優惠政策多數制訂於產業創新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令中,營利事業除了營所稅申報時正確填報租稅獎勵附冊相關頁次外,另須留意多數租稅優惠項目尚須另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0條之1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第12條之1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以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優惠事項等。提醒營利事業應於法定期限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因作業缺漏而喪失租稅優惠適用之權利。

盈虧互抵適用要件

如果112年度產生虧損或有前十年核定虧損擬申報扣除的營利事業,須特別留意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適用要件: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及依財政部函令規定得適用之非公司組織;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四、須如期申報。

現行實務上,稽徵機關對於「如期申報」的認定要件包含:一、如期於申報期限內提出申報書表;二、如期足額繳納稅款;三、如期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至稅捐機關。此三項如期申報要件缺一不可,常有營利事業雖已如期申報但卻未如期繳納或有短繳稅款的情形,進而喪失當年度盈虧互抵的權利。此外,營利事業若採網際網路申報,除了在5月31日申報期限內完成網路申報外,另須於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其他申報附件寄送至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或於6月29日前透過營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才能適用盈虧互抵及較高交際費限額的優惠。若未能完成前揭作業者,將會喪失當年度盈虧互抵的權利,並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提醒營利事業務必加以留意,以免喪失應有之權益。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