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查核之反思

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移轉訂價查核之反思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林淑怡會計師、林世澤協理

我國推動移轉訂價稅制已有多年,推動成效不凡,除挹注國家一定稅收外,更對貪圖稅務利益之廠商給予了一定之束縛,其確實有效壓制了企業進行激烈性避稅規畫;但是,自移轉訂價稅制推動以來,其確實也造成企業相當大壓力,企業除了需負擔相當成本編製移轉訂價報告,其移轉訂價分析方法的不確定性,讓企業陷於稅務風險不一定之憂慮;我們都知道移轉訂價之分析過程中,涉及多項人為主觀之判斷,一個相同案件,可能因不同人判斷,在受測方法、受測主體及不同資料庫搜尋的選擇,最終結果也將有可能不同;此即造成稅務的不確定性,造成合規企業不少壓力。

就以台商常見之三角貿易模式為例,台灣母公司接單,原料銷售給大陸子公司,並由大陸子公司生產成品後回銷台灣母公司,且貨物直接運送客戶之交易中,台灣母公司將涉及原料銷售、成品採購兩項受控交易。

另外,假設台灣母公司與大陸子公司因產業不景氣,兩岸均呈現虧損狀態。

在針對上述原料銷售、成品採購交易執行移轉訂價分析時,若將原料銷售與成品採購判定具連續性與關連性,依法予以合併分析,並綜合評估台灣母公司與大陸子公司對於該項交易所各自執行之各項職能,其中認定大陸子公司為加工工廠,其職能較低,在採可比較利潤法下,將以大陸子公司之營業結果為受測個體,並透過公允資料庫執行可比較公司搜尋,以確定合乎常規交易利潤區間,最終分析結果顯示,若大陸子公司未能落入合理常規交易區間,證明大陸子公司利潤不足,間接可推論台灣母公司並未有轉移過多利潤給大陸子公司,故台灣母公司應免進行移轉訂價不合常規之調整。

但是,在上述分析過程中,常涉及不同人主觀對於職能高低判斷不同,若判定台灣母公司為貿易公司,其職能較單純;在移轉訂價分析時,將依規定以台灣母公司之營業結果為受測個體,因台灣母公司為虧損,其最終分析結果顯示台灣母公司營業結果未能落入合乎常規交易區間,此將直接顯示台灣母公司獲利不足,台灣國稅局將可能對台灣母公司進行移轉訂價不合常規之調整。

在上述兩項分析中,僅因職能風險判定不同,移轉訂價分析將有不同之結果。

另外,若在上述三角貿易之移轉訂價分析中,若認定原料銷售與成品銷售並無關聯性與關聯性,判定應以予以個別分析;遂在執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將會先行分析台灣母公司對大陸子公司之原料交易是否符合常規,再分析大陸子公司對成品銷售是否符合常規。

完整內容及案例分析,請參見本期勤業眾信通訊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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