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大陸台商企業進行台灣主體架構重組為海外主體架構應關注議題解析(下)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廖家琪協理

延續上期提及台灣母公司如何轉換為海外集團下之子公司後,另外還需一併考量原本在台灣母公司項下之轉投資標的重組方式說明如下:

一、 海外集團總公司收購海外轉投資事業個體:台灣母公司得選擇以買賣或減資退實物資產方式處理海外轉投資事業,茲將得執行方式及可能稅負影響分別說明如下:

1.   以資金買賣:程序相對簡便,股東需評估資金來源或融資可行性,惟台灣公司獲取轉讓價金後若欲返還予股東,則需另行評估執行方式及可能衍生之股東稅負成本,否則,該筆轉讓價金將視為股東需另行籌資於集團使用,增加股東額外資金投入成本及事前需與小股東溝通之困擾;另外,所有海外集團總公司背後之台籍股東將全數向投審會提出收購大陸公司申請程序。

2.   減資退長投:

依台灣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故若不欲採籌措資金方式,台灣母公司得經股東會同意辦理減資以其轉投資事業股權退予股東,惟此方案需考量較多議題,如:(1)需由所有股東簽立切結書同意台灣母公司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及同意該財產價值,若遇失聯股東將無法取得其切結書僅能採現金減資方式(先由法院提存,未來較易產生爭議),因此台灣母公司仍將持有少部分轉投資事業股權,需有其他股東另出資金買回股權始能完成100%收購;(2)需檢附台灣母公司及境外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且財報需具合理性;(3)減資退長投只能退予原股東,故若原台灣母公司股東為個人或台灣投資公司欲改為海外投資架構須另行調整,增加作業複雜度且可能衍生股東稅負成本,且最終需以海外集團總公司以股作價再取得股東持有之海外轉投資事業股權,程序相對複雜;(4)台灣母公司股東因間接受讓大陸公司股權,台籍股東需全數向投審會提出收購大陸公司申請程序,且以減資方式受讓大陸股權案例較少,可能較難掌握取得許可時間,另台籍法人申報需達投審會要求之財務比率(如:流動比率> 100% / 速動比率> 80% / 負債比率< 50%),因投資公司通常較難符合上述比率條件,需先行確認或評估改善財務比率計畫可行性,將增加整體股東全數取得核准之不確定性。

3.   稅負影響:(1)間接移轉大陸股權所得稅:若轉讓價金超過原始取得成本者將納入台灣母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20%,另外,中國大陸亦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若判斷無合理商業目的之間接股權移轉可能課徵10%資本利得稅,且該稅款無法於台灣母公司進行抵扣,將產生雙重課稅問題;(2)減資股東稅負:股東因轉投資之台灣母公司進行減資獲取之資產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成本者將視為股東之股利所得,台灣法人股東獲配盈餘可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暫免課稅,惟台籍個人股東獲配股利將適用今年度起生效之股利所得新制課稅方式(28%分離課稅或併計綜合所得以股利所得8.5%、上限 8 萬元之抵減稅額方式二擇一);(3)調整股權股東稅負:若採減資退長投方式因僅能退予原股東,若欲改為海外投資架構須另行調整,將產生台籍個人股東海外所得及台灣投資公司營所稅議題。

台商企業欲進行前述投資架構重組作業前,應整體評量各階段重組程序及時程、衍生稅務風險及成本、法令遵循之申報方式及是否需備妥資金進行股權移轉等層面議題,例如:上述兩大階段重組作業之先後執行順序影響層面、重組前需與所有股東溝通是否同意轉換至海外架構及因應方式、若合資對象為陸資需留意是否達到「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之陸資條件及台灣公司是否為核准之正面表列經營項目、若重組前原大股東欲先進行股權結構精簡或調整程序,可能額外產生股東所得稅議題等。綜上所述,因股權調整方案無論是否以資金進行,皆會涉及兩岸所得稅議題,若欲採不執行資金流程方式需評估是否符合法令規範條件及可能增加執行程序複雜度,且不同方案於各層面皆有其優缺點,尤其台灣個人及法人稅負規定或稅務減免優惠不盡相同,不同決策方案將影響個人股東及公司甚廣,建議企業需事前作全面性評估後才能做最完整通盤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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