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文化藝術新紀元 租稅優惠面面觀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戴群倫會計師、李奕萱經理

立法院於2021年4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原名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並自同年5月21日生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自1992年施行以來,除於2002年修正公共藝術相關條文外未曾再修正過,本次連同名稱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不僅是延續相關獎勵與補助,更期盼能夠促進文化藝術的永續發展,並為藝文產業開創新紀元。本次條例修正重點,包括增加對文化藝術的認定範圍;新增藝文工作者權益專章,除協助工作者參加現行勞工相關保險及渡過緊急危難外,亦提供勞動資訊宣導及法律諮詢等服務;在租稅優惠方面,也增修相關條文及措施,俾利能夠更加活絡臺灣藝文市場。

針對租稅優惠的部分,本次修法除將展覽場館及表演場館列入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範圍、明確規範捐贈政府有形文化資產抵稅適用範圍外,並新增個人之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以及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經提供書面保證者可免預繳進口稅款保證金。此外,自2021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得依規定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茲將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文教機構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原獎助條例規定,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本次修法將展覽場館及表演場館亦列入屬於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範圍,以符合租稅法定主義。

二、個人捐贈列舉扣除或企業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為鼓勵民間參與文化藝術產業,條例規定捐贈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者,視同捐贈政府。亦即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或企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此外,原獎助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報稅時之捐贈金額亦不受限制。本次修法中,將前述「古蹟」明定為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等,以茲明確。又,針對捐贈金額之認定,應由受贈機關或機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三、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為讓臺灣的稅制更具國際競爭力,並期盼進一步能成為亞洲及國際藝術品交易的重要據點,在本次修法中,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增訂第29條,個人之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實質稅率為1.2%。亦即於修法後,個人交易所得按成交價格之6%認定為所得額,由文化藝術事業做為扣繳義務人,依20%稅率扣取稅款。屬境內居住之個人,選擇採分離課稅方式完稅者,於修法後無須再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依5%至40%稅率課徵,因而出賣人可評估自身所得稅申報情形,選擇較有利之申報方式課稅。此外,本條訂有落日條款10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前述分離課稅機制,文化部與財政部共同訂定子法規「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並於2021年11月19日發布。茲將該辦法規範之適用範圍、文化藝術事業適用資格、申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等內容分述如下:

項目

內容

適用範圍

  • 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於活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採分離課稅方式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 謹提醒文化藝術事業須於獲核准後方得擔任扣繳義務人,且前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適用對象僅限於個人,非個人所得不在適用範圍。經核准採分離課稅之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納稅之規定。

文化藝術事業適用資格

文化藝術事業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事業:

  1. 境內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2. 境內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申請時間

文化藝術事業應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文化部提出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申請。

檢附文件

文化藝術事業向文化部提出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

  1. 符合適用文化藝術事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2. 展覽品或拍賣品清冊
  3. 展覽或拍賣之相關資料,如近二年展覽或拍賣紀錄、文物或藝術品成交紀錄等
  4. 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5. 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憑證保存規定

 

  • 為防止透過文物或藝術品進行洗錢交易行為,文化藝術事業辦理該次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交易時,應留存下列資料:
  1. 出賣人及買受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
  2. 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日期、品項、金額紀錄及稅務申報所需其他相關資料。
  3. 出賣人或買受人係委託第三人代為交易者,該代理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
  • 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者,文化藝術事業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並留存該筆交易買受人所有交易款項之相關支付憑證。
  • 文化藝術事業依前條規定所留存之資料,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算留存至少七年,且文化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可進行相關查核。

扣繳及申報規定

  • 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並依20%稅率扣取稅款(即實質稅率為1.2%)。
  • 出賣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文化藝術事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其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出賣人。

為避免爭議,文化藝術事業於扣取稅款前,應取得出賣人同意之書面文件後,始得採分離課稅,又,經文化藝術事業執行扣繳程序,以分離課稅方式完稅後,出賣人不得變更改依所得稅法結算申報方式納稅。若文化藝術事業未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應免予扣繳稅款,以成交價款全額給付予出賣人,由該出賣人自行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出賣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文化藝術事業應於扣取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出賣人。

其他程序規定

  • 文化部受理文化藝術事業提出之申請案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應發給載明核准範圍之核准文書,並副知該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文化藝術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依申請之展覽、拍賣活動交易資料及適用分離課稅規定之情形,彙報文化部及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進口時,經提供書面保證者可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

為減輕業者資金壓力,本次條例增訂第30條,針對來臺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於進口時,可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予預繳進口稅款保證金即可放行;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或海關核准之展延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者,亦免繳納稅款;不再復運出口或逾限時,則由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款或由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進口稅款。此外,子法規「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於2021年11月19日發布,進一步規範適用範圍、提供書面保證者之資格、展延復運出口期限之程序、書面保證責任之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謹將重點說明如下:

項目

內容

適用範圍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境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

提供書面保證者資格

境內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私立博物館、私立美術館、畫廊、藝廊、會展公司、拍賣公司及其他文化藝術事業,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之資格者。

申請認可資格應檢附文件

申請提供書面保證資格之認可,除申請書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文化部提出:

  1. 符合適用資格之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籍登記資料及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2. 近二年策展或拍賣紀錄
  3. 納稅證明
  4. 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5. 信用證明文件

受理及認可期間

文化部分別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及11月1日至11月30日,受理申請認可案件,並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經審查認可具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文化部將核發載明認可期間、範圍及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之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述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算一年。

擔保金額上限

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為其申請認可日實收資本額之100%。無資本額者,得以其財產總額之100%為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可於擔保總計金額限內得循環使用。

復運出口期限

  • 提供書面保證或已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於進口報單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者,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繳納進口稅款。
  • 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延長期限以提供書面保證者賸餘之資格認可期間為限。

解除提供書面保證者擔保責任之要件

文物、標本、藝術品依限復運出口,或由納稅義務人繳納或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原應納進口稅款,將解除書面保證責任或退還稅款保證金。

變更保證方式

提供書面保證放行之文物、藝術品、標本,如須變更提供書面保證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變更,變更以一次為限,且認可期間屆滿日晚於前項文物、藝術品、標本復運出口期限屆至之日者為限。

 

五、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所授權訂頒之「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除了文化藝術事業從事相關展覽、表演、映演或拍賣文化藝術活動產生之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得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外,為緩解出版產業衰退,促進圖書產業發展並增加圖書銷售,自2021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得依辦法規定,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前述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之圖書出版品範圍,以編有國際標準書號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之實體或數位圖書為限,且須於圖書出版品出版前或進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申請單位須檢具相關文件於文化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提出申請,申請全程採線上作業。本租稅優惠實施期間,以五年為限,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前述圖書出版品經申請獲准免徵營業稅後,包含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商以及書店、大賣場、便利商店等銷售業者均無須重複申請,即可免徵營業稅。因此,謹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若有銷售免稅圖書即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者,當期營業稅申報應採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依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