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因應公司法修正 公司章程配合修訂事項

公司法修正案雖已於107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惟因主管機關尚須配合修訂相關辦法及規則,因此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訂。本次公司法共修訂148條,其中部分條文於施行後,亦須配合於公司章程載明,始得適用。謹彙整有關須於公司章程載明始可適用之相關修正條文供參考,並請預為準備公司章程修訂相關事宜,以為因應。

修正重點

新修正規定

備註

排除轉投資限制

(第13條)

刪除非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之限制規定,無須於章程載明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資本額40%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發行無票面金額股

(第129、156-1條)

1.公司章程應載明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或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2.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

1.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應擇一採行

2.公開發行公司不得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

多元特別股權利義務

(第157條)

章程得訂明:

1.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2.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3.特別股轉換成複數普通股

4.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員工獎酬給付對象

(第167-1、167-2、235-1、267條)

章程得訂明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均得適用

股東會視訊會議

(第172-2條)

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董事人數

(第128-1、192條)

章程得訂明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人數仍應依證交法第26條之3規定選任董事五人以上

監察人人數

(第128-1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之公司得於章程規定不設監察人

1.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人數仍應依公司法第216條規定選任監察人二人以上

2.二人以上股東之公司至少得設監察人一人

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

(第192-1、216-1條)

1.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載明董事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2.公開發行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1.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均得適用

2.董事監察人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之公司,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3.刪除董事監察人被提名人應予審查及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董事會召集期間

(第204條)

1.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召集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非公開發行公司章程原訂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之條文得依新規定修訂為三日前通知,未修訂者視為章程有較高規定之適用。

董事會書面行使表決權

(第205條)

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多次盈餘分派

(第228-1條)

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均得適用

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第392-1條)

1.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2.主管機關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

3.外文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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