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南非:稅局關注關稅估價及移轉訂價調整議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會計師
南非稅局(South African Revenue Service)近期對移轉訂價調整可能存在之不合規行為提高關注。對於進口貨物至南非之進口人而言,了解關稅估價原則及移轉訂價調整之關係,及與跨境交易攸關之關稅法規,將有助於進口人遵循相關法規。
關稅估價之背景
關稅完稅價格係用以決定貨物於進口時申報之經濟價值(economic value)。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係決定進口貨物間接稅三要素之一,其他兩項要素則分別為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及關稅。
南非1964年第91號關稅法(Customs and Excise Act, No. 91 of 1964,以下簡稱「關稅法」)乃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第七條之相關法規訂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七條規定決定正確完稅價格時必須嚴格依序採用六種估價方法。
交易價格(Transaction Value)
交易價格法為關稅估價之第一順位適用之估價方法。南非關稅法第65條述明交易價格係為計算關稅進口貨物之價格基礎。
同法第66條則定義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係指進口貨物自輸出國銷售至南非時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當交易價格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受限時,「關係人」及「常規交易」則為考慮是否使用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之兩樣關鍵要素。
關係人
關稅法第66條第2項第a款(Section 66(2)(a))規定關係人之定義。若可證明交易雙方間之關係並不影響實付或應付之貨物價格,即該交易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則交易價格將可被接受作為決定正確完稅價格之依據。
常規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
位於不同租稅管轄區之集團關係企業可能經常相互買賣貨物及提供勞務。在進行前述交易活動時,這些企業須遵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移轉訂價指導原則(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使所有集團關係企業間之交易價格皆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常規交易原則旨在確保與關係人間跨境交易之交易價格及條件皆如同雙方為非關係人間之交易價格及條件。
由於常規交易原則之原因,企業應定期制定、檢視及調整移轉訂價價格以確保正確利潤率。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司應檢視財務情形,如有必要,公司應將進行移轉訂價調整,即開立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或折讓單(credit note),以符合年度評估時所設定之目標營業利潤率。
在會計年度終了時點所進行之調整皆被視為追溯調整,而此步驟係為確保交易係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移轉訂價調整
移轉訂價調整儼然已為南非稅局和南非關務署(South African Customs Administration)極度關注之領域。南非稅局近期採取一項新計畫,其中包括利用所得稅申報書(ITR14)之揭露資訊,進以確認公司是否揭露其會計年度結束時進行相關移轉訂價調整。
據了解,南非稅局藉由所得稅申報書來檢視公司是否正確地遵循關稅法之法規規範。
為確認公司是否合規,南非稅局特別考量關稅法第41條第4項第b款第i及ii目(Section 41(4)(b)(i)and (ii))。相關內容摘錄如下:
「進口人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示更正之商業發票、憑證、折讓單或借項通知單,並進行相關申報。」
因此,若進口人收到與先前進口貨物有關之折讓單或借項通知單,該進口人應於收到單據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南非稅局。
在通知南非稅局相關折讓單或借項通知單後,上述進口人必須針對受影響年度之所有進口貨物交易按照比例進行調整。這些調整將更正當時進口申報之完稅價格,並計算出是否有溢繳或需補繳之相關關稅和進口營業稅之情況。對進口人而言,為了準備及遞交相關憑證或更正數予南非稅局,必須將這些移轉訂價調整數調節至特定進口申報資料,該調整對進口人而言著實是一項挑戰。
值得注意的是,關稅法第41條提供進口人主動向南非稅局自行揭露年度移轉訂價調整之機會。若南非稅局藉由所得稅申報書注意到此類調整,而進口人並未依法於一個月內完成通知南非稅局,南非稅局將會對進口人進行查核。
公司應銘記關稅核課期間(liability period)係自貨物進口之日起兩年。而關於低報進口營業稅之案件,南非稅局可追溯過去五年之申報案件。
南非稅局亦將可能依據關稅法以及1991年第89號營業稅法(Value-Added Tax Act, No. 89 of 1991)相關條款,進而對進口人加計罰款及利息。
結論
綜上所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至關重要,交易雙方之關係及常規交易原則皆為決定進口至南非之貨物其完稅價格之關鍵考量因素。
南非稅局正積極找尋新方法用以辨識任何不合規之情況。因此,公司必須持續地確保其已具備適當內控流程,使其減少任何潛在申報不合規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