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義大利 : 間接轉讓股權將導致原先稅務屬性(Tax Attributes)因移轉而受限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會計師

義大利稅務機關於2022年1月20日公告之第39號解釋令闡明若納稅義務人間接移轉義大利公司多數股權時,則義大利稅法(Italian Tax Code)第84(3)條所述稅務屬性(Tax Attributes)移轉限制將適用於此類交易。此解釋令之發布因此增加企業因重組或公司收購交易所衍生出間接移轉義大利公司股權之稅務複雜性。稅局並表示上述限制追溯適用於該解釋令公告前之會計年度中已發生之間接移轉股權案件。相關詳細內容如下所述。

該解釋令發布之背景案例源於納稅義務人藉由收購一家持有義大利標的公司多數股權之公司,進而取得該義大利標的公司之間接控制權。在該收購發生之前會計年度,該義大利標的公司計有營業淨損(Net Operating Losses)。根據義大利稅法,虧損將可以無限期按特定金額上限與以後年度之課稅所得互抵。

根據義大利稅法第84(3)條,基於義大利公司多數表決權藉由股權移轉而轉讓之情形下,若義大利公司在其控制權變更前兩年或後兩年內改變其業務活動,則將導致該義大利公司喪失其相關稅務屬性(包括虧損扣抵、超額利息費用以及超額名目利息扣除額)之適用。但若符合某些條件(即「持久性測試(vitality test)」,下文詳述)時,則前述虧損扣抵之限制將不適用。

在該案中之納稅義務人主張因收購標的為義大利標的公司之法人股東(即間接收購義大利標的公司),而非該義大利標的公司,故該交易並未造成義大利標的公司表決權之法定所有權發生變化,因此,其主張上述稅法第84(3)條規定之限制並不適用於此情形。

但義大利稅局駁回了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主張,並說明雖然適用稅法第84(3)條之要件在於義大利公司表決權之變更,但若對間接控制權移轉之案件,若不限制其稅務屬性跟隨該交易移轉,則將違背稅法第84(3)條之立法意旨。正如義大利稅局發佈之解釋令說明所述,稅法第84(3)條規範之根本理由在於防止收購義大利公司之唯一或主要目的即是利用其虧損扣抵或其他相關租稅優惠。總結來說,若變更義大利公司之間接控制權不適用稅法第84(3)條規定之限制,則將提供收購本意在於適用以後年度盈虧互抵稅務優惠 (Tax-Loss Harvesting Strategies)之納稅義務人一個更明確的方式來規避這些稅務規範。

義大利稅局就此議題所做出之結論與大多數稅務專業人士及學者在此解釋令公布前所提出之解釋大相逕庭。上述結論對於企業重組及公司收購而導致義大利公司股權間接移轉之議題所持有之立場,將使此類交易稅務處理更加複雜,特別是義大利公司應評估其業務活動在公司間接控制權變更前兩年或之後兩年內是否有變化(必須注意的是所謂業務活動變更之定義非常廣泛,可能包括對公司業務模式或功能之任何潛在調整)。若其業務活動於該期間有所變化,則該義大利公司須符合「持久性測試」,以免喪失其本有之稅務屬性。持久性測試要求義大利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間接股權移轉前兩個會計年度內至少擁有10名員工;及
  • 移轉前一個會計年度之總收入和員工費用需高於前述科目於前兩個會計年度各自平均金額之40%。

如果未通過持久性測試,上述義大利公司將失去其稅務屬性中之相關優惠,除非其向義大利稅局提交特別申請不適用稅法第84(3)條規定之限制,並取得義大利稅局核准。倘稅局否准該項申請,則該公司仍將喪失其相關稅務屬性。

一般而言,義大利稅局發布之解釋令係立即生效並可追溯適用。因此,上述討論之解釋聲明也應將適用於第39號解釋令公告之前會計年度已發生之間接股權轉讓案件。

為求明確起見,在此須留意,義大利稅局藉由該解釋令只強調間接股權移轉於稅法第84(3)條稅務屬性移轉限制規定之適用,卻未涉及間接股權移轉之資本利得稅或轉讓稅之稅務處理方式。針對非義大利稅務居民間接轉讓義大利公司股權之情況,義大利稅法並未明文如何針對固有利得(Build-In Gain)課稅,因此,除非因適用租稅協定而豁免資本利得稅,否則非義大利稅務居民股東只有在直接轉讓義大利公司股權時才需繳納26%之資本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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