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歐盟-歐盟法院裁定線上平台業者之資訊申報義務不違反歐盟法律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會計師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22年4月27日針對Airbnb Ireland(C-674/20)乙案作出判決,確認線上訂房平台業者須提交遊客住宿相關特定資訊予當地區域稅局以供布魯塞爾首都行政區(the Brussels Capital Region)向提供旅客住宿之營業場所徵稅之義務並不違反歐盟法律。

背景

本案納稅義務人為一家愛爾蘭公司,該公司係通過線上平台收費之方式,媒合潛在顧客及提供住宿服務之企業或個人房東。根據布魯塞爾首都行政區針對旅客住宿場所課稅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納稅義務人須向布魯塞爾當地稅務機關提供2017年旅客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住宿服務業者之營業場所詳細資訊及地址、旅客住宿天數、以及該年度提供之住宿房間數量。納稅義務人則因拒絕提供這些詳細資訊而被當地稅務機關處以罰款。納稅義務人認為遞交該資料係違反歐盟法律,尤其是違反服務自由流通原則,納稅義務人因此向比利時憲法法院(Belgian Constitutional Court)提出要求廢止攸關資訊提供義務之系爭行政命令,而納稅義務人本身依據當地稅務法規毋須支付或收取相關稅款。

比利時憲法法院將此案提交至歐盟法院,請求歐盟法院做出初步解釋以判定線上訂房平台業者適用之相關規定是否已構成明確排除適用歐盟指令Directive 2000/31/EC(「電子商務指令」)範圍。比利時憲法法院亦詢問歐盟法院,該系爭之境內行政命令是否足以阻礙服務自由流通。

歐盟法院之判決

歐盟法院觀察電子商務指令係奠基於TFEU(歐盟運作條約)之基本規定,而歐盟運作條約之基本規定係將財政法規排除在其適用範圍外(財政法規係規範於歐盟運作條約中之其他條款)。歐盟法院亦注意到電子商務指令內容已闡明徵稅係排除在該指令範圍之外。依據歐盟法院之看法,即使房產中介服務(如本案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線上訂房平台服務)係屬電子商務指令中所稱之資訊社會服務(相關內容參照歐盟法院2019年12月19日C-390/18案),但系爭之行政命令旨在規範提供此類服務之線上平台業者,就其內容而言,與徵稅密不可分。據此,相關規定既為徵稅範圍,而徵稅則明確被排除於電子商務指令範圍之外,故該行政命令亦不會與前述電子商務指令相互抵觸。

至於系爭行政命令與禁止限制歐盟內提供服務自由(參照歐盟運作條約第56條規定)之相容性,歐盟法院認為提供旅遊住宿交易相關特定資訊之義務係針對所有房產中介服務之提供者,不論這些服務提供者之所在地點,或是其提供服務之方式。因此,此項行政命令並不造成差別待遇,該命令僅要求服務提供者保存與旅客住宿交易相關之資訊,並按要求提交資訊予當地稅務機關,以使其達到正確徵收與房產租金相關之稅款。

至於房產中介服務(如:本案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線上訂房平台服務)是否將有可能因該系爭行政命令而受到影響,歐盟法院認為較大之影響僅僅是反映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較多之交易量以及其重大市占率,但此情況並不會構成差別待遇。歐盟法院亦指出,除了對於特定服務增加額外成本以及對於以同樣方式提供服務之各會員國服務提供者有所影響外,前述法規措施並不阻礙服務之自由流通性。故歐盟法院作出結論表示就某種程度而言該系爭行政命令已涵蓋所有房產中介服務提供者之相關服務,不論其所在之固定場所地點或是其提供服務之方式。因此,此項系爭行政命令並不違反歐盟運作條約自由提供服務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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