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澳洲 - 移轉訂價調整及關稅揭露義務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會計師

澳洲企業若有追溯調整因關係人交易進口貨物之移轉訂價時,須向澳洲邊防署(Australian Border Force)就原申報之完稅價格進行相對應調整。

1. 揭露義務

澳洲企業從國外關係企業進口貨物時有義務向澳洲邊防署揭露申報任何因移轉訂價追溯調整而受影響之銷貨成本(即進口貨物時申報之完稅價格)。

揭露申報之第一步應向澳洲邊防署申請「估價建議(Valuation Advice)」及/或向澳洲邊防署提交自願揭露申報(voluntary disclosure)。其中,申請估價建議對企業而言為更具價值之選項(該選項亦為澳洲邊防署所推薦之方式)。原因係該選項不只將追溯適用於過去已發生之移轉訂價調整,且亦適用於未來五年度之調整,因而更加簡化年度揭露申報程序。

尤為重要的是,無論進口貨物之移轉訂價為調增或調減,且無論該貨物是否免徵關稅,皆適用上述揭露申報規定。      

2.估價建議

澳洲邊防署已發布實務作業基準(Practice Statement B_IND08),內容概述有關移轉訂價調整估價建議之申請流程及規定。

估價建議申請之目的係使澳洲邊防署確認申請人進行移轉訂價調整後之價格符合關稅完稅價格之常規交易(有別於移轉訂價規定)。估價建議對申請人帶來價格之確定性,不僅確認申請人完稅價格計算方法,亦提供申請人受影響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具體調整參考依據(即澳洲邊防署可接受之價格調整範圍)。

估價建議之適用範圍應涵蓋過去四年(若先前未申報調整)及未來五年內進行之所有移轉訂價調整。未來五年間申請人仍須向澳洲邊防署自願揭露申報移轉訂價調整,惟納稅義務人因先前申請之估價建議已取得澳洲邊防署同意之完稅價格區間,故預期未來五年納稅義務人之申報過程將更為順利。

3. 罰鍰

倘進口貨物之正確價格為移轉訂價調整後之價格,而澳洲企業未申報該進口貨物之正確價格,經海關查明後,此舉將被視為「錯誤或誤導性之聲明」,無論是否造成關稅稅收損失,違者應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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