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歐盟法院裁定義大利稅法針對紙上公司之排除條款未違反歐盟法律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會計師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22 年 10 月 6 日對第C-433/21 及 第C-434/21 合併審查案作出判決。系爭規定為義大利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紙上公司避稅而制定之排除條款是否違反歐盟法律。歐盟法院裁定義大利稅法對於紙上公司之母公司為歐盟成員國或是義大利上市公司未採取差別待遇。是故,該條義大利稅法未與歐盟營業設立自由原則相牴觸(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49條;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案件背景與事實

本案納稅義務人為由一家於德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德國母公司全資持有之義大利有限責任公司。該納稅義務人僅從事公司股權管理活動,故義大利稅務機關認定該納稅義務人為紙上公司,因此,根據義大利企業所得稅法,該納稅義務人(紙上公司)之課稅所得額應為法律規定之最低所得額。惟此法令對於義大利上市之紙上公司設有例外規定,故納稅義務人認為,此一例外規定應解釋為適用於所有歐盟會員國上市之公司,否則如因母公司國籍而存有差別待遇,則將違反禁止國籍歧視原則,同時,亦違反歐盟營業設立自由原則。綜上,義大利最高法院(Corte suprema di cassazione)因而將此案提交予歐盟法院進行初步裁決。

歐盟法院判決

歐盟法院首先指出,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8條無差別待遇(nondiscrimination)之一般原則僅適用於無具體禁止歧視之情況下。由於本案屬營業設立自由之範疇,故應根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49條之規定以評估義大利稅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歐盟法院進一步解釋營業設立自由之目的係在確保於其他歐盟成員國與地主國(host member state)之公民皆獲得相同待遇,因此,各國若以企業上市所在地作為區分課稅所得額之立法可能遭禁止。然而,義大利對於上市公司適用之排除條款僅限於上市公司本身是紙上公司之情況,母公司為義大利上市公司之子公司並無排除條款之適用,是以,歐盟法院就本案裁定對於紙上公司之母公司為德國或義大利上市公司之課稅措施未採任何差別待遇。義大利公司之母公司是否為義大利上市公司或歐盟會員國之上市公司並不影響排除條款之適用。綜上,義大利為防止紙上公司避稅所採取之課稅措施,並不構成違反營業設立自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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