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馬來西亞-稅局發佈電子發票指南2.1版及電子發票具體指南1.1版

勤業眾信稅務部/ 洪于婷會計師、林孟璇經理

引言

馬來西亞稅局(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 IRBM)繼2023年7月21日發佈電子發票(e-Invoice)指南後,於2023年9月29日發佈電子發票指南2.0版(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2.0)及全新之電子發票具體指南(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又於2023年10月28日再行發佈電子發票指南2.1版及電子發票具體指南1.1版。

本文茲重點說明有關電子發票指南更新版之修正重點、具體指南之要點,以及下列領域相關之優先考慮事項:

電子發票指南(1.0版至2.1版)之修正重點

時程表

馬來西亞稅局進一步澄清,電子發票機制之施行時程將基於2022年經審計之財務報表或稅務申報書所列報之年度營業額或收入。任何後續發生之事件皆不影響施行時程。

新設公司之施行日期為2025年7月1日,馬來西亞稅局將適時提供其額外指引。

強制採用電子發票之企業,也將依階段性收到通知。

豁免

新增内容-特定人士可免開電子發票,包括(註):

(a)  統治者(Ruler)及統治首領(Ruling Chief);

(b)  前統治者及統治首領;

(c)   州統治者之配偶並擁有Raja Perempuan、Sultanah、Tengku Ampuan、Raja Permaisuri、Tengku Permaisuri或Permaisuri之頭銜;

(d)  先前州統治者之配偶並擁有Raja Perempuan、Sultanah、Tengku Ampuan、Raja Permaisuri、Tengku Permaisuri或Permaisuri之頭銜;

(e)  馬來西亞政府;

(f)   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及州政府機關(State authority)

(g)  政府機關(Government authority);

(h)  地方主管機關(Local authority)

(i)    法定主管機關(Statutory authority)及法定機構(Statutory body)

(j)    前述政府、主管機關或機構所成立之單位(例如:醫院、診所、多功能廳院等);

(k)  領事館及外交官員、領事館官員、領事館雇員。

註:由前述特定人士所持有之任何實體(例如:公司、有限責任合夥組織等)仍須實施電子發票機制。向前述特定人士提供貨品或勞務之供應商亦須開立電子發票。

基於稅務目的,前述人士所開立之收據、帳單或發票將作為費用支出之證明。

考量對於某些特定收入或費用難以採電子發票開立方式,故下列收入或費用免開立電子發票:

(a)  受僱所得;

(b)  退休金;

(c)   贍養費;

(d)  特定情況下之股利分配(詳細說明請參閱電子發票具體指南第11章);

(e)  伊斯蘭稅捐(Zakat);

(f)   獎學金。

上述豁免規定將不定期審查與更新。

透過MyInvois平台之電子發票模式-電子發票驗證機制

對於使用MyInvois平台(即「免付費解決方案」(Free solution))開立電子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馬來西亞稅局已說明納稅義務人將透過該平台取得稅局提供之經驗證電子發票PDF格式檔(包含QR條碼)。經驗證之電子發票將包括稅局核發之特殊識別碼(IRBM Unique Identifier Number)、驗證日期與時間及驗證連結。

退回或作廢

馬來西亞稅局進一步釐清電子發票退回(rejection)及作廢(cancellation)之流程。交易買方可敘明原因以提出電子發票退回請求。如同意買方提出之理由,供應商可於該電子發票自驗證時起72小時內將該發票進行作廢。

倘供應商未接受買方提出之退回請求(或未將該電子發票進行作廢),超過72小時時限後將不得作廢電子發票。如後續有任何發票資訊變更,供應商皆須另行開立電子發票(例如: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電子發票)。

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之電子發票模式

針對傳輸方法之進一步闡述說明,包含:

(a)  將納稅義務人之企業資源規劃(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ERP)系統與MyInvois系統直接整合;

(b)  透過「泛歐線上政府採購體系」(Pan-European Public Procurement On-Line; Peppol)服務提供商;

(c)   透過非Peppol技術提供商。

對於使用API傳輸方法之納稅義務人,供應商或技術提供商將取得經驗證之電子發票,該發票包含以下資訊:

(a)  馬來西亞稅局核發之特殊識別碼;

(b)  驗證日期與時間;及

(c)   透過API之驗證連結。

軟體開發套件(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SDK)

馬來西亞稅局進一步闡明將於2023年第4季發佈有關SDK所涵蓋之主要內容:

(a)  API之設計及執行,包含結構、模組及功能;

(b)  用於故障排除之錯誤處理及異常狀況;

(c)   有關安裝、配置及SDK應用之文件,包含程式碼範例、使用案例及最佳解決方案;

(d)  SDK功能及系統整合之測試及品質保證;

(e)  安全性及資料保護法規之遵循。

資料欄位

更新之資料欄位如下:

電子發票之欄位

1.     電子發票之日期與時間(取代原電子發票之日期)

2.     類別(取代原電子發票之用途)

3.     供應商網站(已刪除)

4.     產品稅則號別(由原電子發票之必填欄位改為電子發票附錄之欄位-選填)

電子發票附錄之欄位

1.     自由貿易協定資訊(由必填改為選填)

2.     認證出口商之授權編號(由必填改為選填)

Deloitte觀點

該電子發票指南之更新主係釐清相關議題,而非提供額外詳細資訊。其中一項重要之釐清事項為72小時法則,因過去許多納稅義務人對於客戶是否能單方面作廢發票曾有疑慮。如今此問題已有更加明確之答覆。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代碼(HS code)及服務稅(Service tax)類別不再是必填欄位,惟HS code如今為進、出口時必要提供之資訊。

該指南詳述其他有關SDK之內容,但未提及明確之施行日期。該指南內容中,對於任何系統強化(system enhancement)及中介軟體供應商(middleware providers)如何配置解決方案以確保符合馬來西亞稅局之要求而言皆至關重要。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