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馬來西亞-稅局提供電子發票施行寬限期
勤業眾信稅務部/ 洪于婷資深會計師、呂佳蓉協理
因應馬來西亞電子發票機制於2024年8月開始實施,馬來西亞稅局(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於2024年7月26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放寬相關規定。以下提供該新聞稿之摘要資訊。
為確保電子發票機制順利實行,企業能更充分準備相關作業流程,馬來西亞政府提供自電子發票強制施行日期起為期六個月之寬限期。在此寬限期內:
- 所有業務活動/行業皆可合併開立電子發票(consolidated e-invoices),包括自助開立電子發票(self-billed e-invoices係指買方開立自助電子發票時,買方承擔賣方之角色成為電子發票之開立人)。
- 對於電子發票之「產品或服務描述」欄位之交易描述給予彈性。
- 無論買方是否要求個別開立電子發票,賣方皆可合併開立電子發票,而非個別開立之。
在這六個月寬限期內,納稅義務人若已按照相關規定開立合併電子發票,則馬來西亞稅局將不會依據所得稅法第120條(1967版)對納稅義務人追究相關責任。此一寬限期旨在提供納稅義務人在足夠時間內有效地實行電子發票機制,包括系統之準備、業務運行方式以及管理流程之因應變更等。
雖然近期針對電子發票指南及套裝開發軟體(software development kit)皆已修訂,但電子發票之需求規定尚未完備,並預期在未來將有更多調整。稅局透過放寬電子發票遵循要求,為企業提供更多彈性以微調其系統與流程,來確保企業能夠準確地申報相關資訊。企業應將此六個月視為使企業本身達成全面合規,包括解決營運與系統相關問題之過渡期,而非延期。
此外,對於已在最初規定之時程(例如:年收入超過1億馬來西亞令吉之公司應於2024年8月1日實行電子發票機制)內成功實行電子發票機制而無需利用上述寬限期之納稅義務人,馬來西亞政府將透過資本折讓(Capital Allowance)申請期限從3年縮短[1]至2年之方式來獎勵這些納稅義務人;該政策於2024年及2025年課稅年度(Year of Assessment)生效適用之。
在2024年財政預算案中,對於企業購買的資訊及通訊科技設備及客製化電腦軟體之相關資本支出,其適用之首期免稅額稅率自2024課稅年度起修訂為40%。根據修訂後的加速資本減免規則,資本折讓之申請期限自2024課稅年度起從4年縮短至3年。至於2年較短的加速資本減免期限是否適用於任何資訊及通訊科技設備與電腦軟體(包括客製化之套裝電腦軟體)之購買,或是僅適用於為實施電子發票而發生之資訊及通訊科技設備與電腦軟體之支出,仍尚待觀察。
[1] 在2024年課稅年度之前,針對居民發生之以下符合規定的支出(qualifying expenditure),稅局將給予20%首期免稅額(Initial Allowance)與20%年度免稅額(Annual Allowance)組成之加速資本減免(Accelerated Capital Allowance):
(a) 購買資訊及通訊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設備及電腦軟體之支出;以及
(b) 與客製化電腦軟體開發之相關諮詢、授權與相關附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