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馬來西亞-公司組織重組與首次公開發行之「未上市股票處分利得」免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 洪于婷資深會計師、呂佳蓉協理

2024年10月8日馬來西亞公布所得稅法規組織重組免稅規定《P.U.(A) 289/2024》及首次公開發行免稅規定《P.U.(A) 290/2024》。針對同一集團內公司組織重組以及首次公開發行(IPO)而處分未上市股票(即馬來西亞註冊成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但該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提供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免稅優惠。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co-operative societies)等適格法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得可豁免資本利得稅。

背景

2024年馬來西亞針對特定資本資產之處分課徵資本利得稅。所謂特定資本資產包括特定股票以及位於馬來西亞境外之資產。

自2024年3月1日起,馬來西亞對於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是合作社處分未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之利得課徵資本利得稅。馬來西亞政府於2023年公布2024年財政預算案(the 2024 Budget)之內容已說明因集團組織重組與IPO公司而處分未上市股票之利得,將適用於資本利得稅免稅優惠,上述法規之頒布即宣告免稅規定正式生效。

以下摘要說明免稅規定。

組織重組免稅規定

針對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因集團組織重組而出售未上市股票予馬來西亞稅務居民,則處分利得適用資本利得稅免稅。

依據《P.U.(A) 289/2024》組織重組免稅規定,資本利得稅免稅條件與申請程序如下:

(a). 股票之處分須在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進行。

(b). 處分之股票須包含在同一集團組織重組之一部分,目的係提升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收購公司或雙方之營運效率。

(c). 處分股票之對價須包括收購公司之股份,或是不少於75%收購公司之股份以及現金支付之餘額。相關股票應分配予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

(d).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應在處分股票日後3年後,以書面形式向馬來西亞稅局提出申請。

(e).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應符合1967年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第134A條指南之條件。

處分股票之損失

如果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在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有處分股票損失,則依據所得稅法第65E(5)和65E(6)條之規定,將不予計入。

收購公司隨後處分股票的收購金額或對價之確定

如果收購公司隨後處分股票,則該股票收購之金額或對價需等於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根據所得稅法第65E(2)(b)條為該股票所支付之金額/對價,加上所得稅法第65E(2)(a)(i)即第65E(2)(a)(ii)條規定所允許的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之相關費用(allowable expenses)。

不適用之情形

《P.U.(A) 289/2024》組織重組免稅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 根據所得稅法第4(a)條,未上市股票之處分利得或利潤屬於營業收入,應被課稅;
  •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為了IPO目的而進行之公司重組相關股票處分,且該IPO案已向馬來西亞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Securities Commission)或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提出申請;
  •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已根據所得稅法第127(3)(b)條或第127(3A)條適用該些股票處分之免稅優惠。

《P.U.(A) 289/2024》組織重組免稅規定要求免稅申請應在處分股票日後3年後以書面形式向馬來西亞稅局提出申請。馬來西亞稅局後續將發布指南進一步說明申請與核准程序,以及適用之資格條件。目前對於是否申請人得直接在依法進行資本利得稅申報時即適用免稅,或是申請人仍須先繳納資本利得稅,並在股票處分日後3年後提出申請,取得稅局核准後,方能退稅等適用情形,馬來西亞稅局並未明確說明。同樣不明確之情形尚包括:這些股票是否需於同一集團內持有一定期限,以及收購公司隨後即出售這些股票給當地關係企業以提高營運效率之情形是否仍適用資本利得稅之免稅優惠。

首次公開發行免稅規定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因IPO而處分未上市股票而取得利得可適用資本利得稅免稅。根據《P.U.(A) 290/2024》首次公開發行免稅規定,資本利得稅免稅條件與申請程序如下

(a). 股票處分須於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進行。

(b). 股票之處分須與公司為IPO而進行之重組計畫有關。

(c).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應根據2007年資本市場及服務法(Capital Market and Services Act 2007;Act 671),在處分股票日起1年內,向以下主管機關申請IPO:

(i) 向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申請在主要市場(Main Market)上市;或

(ii) 向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申請在ACE(創業)市場和LEAP市場上市。

(d).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社需在2028年12月31日或該日前取得IPO之核准。

(e).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信託機構或合作社應在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或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核准IPO申請之1年內,以書面形式向馬來西亞稅局申請適用資本利得稅免稅。

處分股票之損失

如果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信託機構或合作社在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產生處分股票損失,根據所得稅法第65E(5)條及第65E(6)條,將不予計入。

不適用之情形

《P.U.(A) 290/2024》首次公開發行免稅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 根據所得稅法第4(a)條,未上市股票之處分利得歸屬為營業收入,故應被課稅。
  •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信託機構或合作組織已根據組織重組免稅規定就同一股票處分利得申請適用免稅;
  • 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信託機構或合作組織已根據所得稅法第127(3)(b)或127(3A)條款獲得該份股票處分之相關免稅優惠。

《P.U.(A) 290/2024》首次公開發行免稅規定與組織重組免稅規定有類似之申請程序,要求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馬來西亞稅局提出申請。該申請需在IPO經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或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核准日起1年內提出。雖然馬來西亞稅局預期將不發布相關指南,也暫不對《P.U.(A) 290/2024》免稅規定提出額外免稅要求條件,但馬來西亞稅局預期仍將公布相關申請程序及審核程序以供申請人了解相關程序。目前申請人尚無法明確確認是否可在申報資本利得稅時即適用免稅,或是仍須先繳納資本利得稅,而後待取得IPO申請核准日起1年內才能提出申請,並待取得稅局核准後,方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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