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集團企業以權益商品作為員工獎酬之稅務處理大不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袁金蘭會計師、簡嘉宏協理
公司基於集團企業之發展,可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發行或給予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控制公司員工,以留攬優秀人才,然而對於(一)台灣子公司員工取得台灣母公司發行之權益商品,以及(二)外商在台子/分公司員工取得外國母公司發行之權益商品等兩種態樣,雖精神雷同,皆係以母公司/總公司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作為子公司/分公司員工之獎酬,惟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列報薪資支出之稅務處理方式卻大相逕庭,且員工個人之所得計算方式亦有所不同。
此外,財政部亦針對台灣母公司員工取得台灣子公司發行權益商品之態樣訂定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謹彙整說明如下:
台灣母公司員工取得台灣子公司發行之權益商品,依台灣財會處理規定,可列為母公司之薪資費用
依財政部1120810台財稅字第11204517390號令,由台灣子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給與控制公司員工獎酬,依台灣財會處理之規定,控制公司應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就上開費用列報薪資支出。
上述控制公司員工嗣後因拋棄獲配之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致沒收所授與之員工獎酬者,控制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入。
台灣子公司員工取得台灣母公司發行之權益商品,依台灣財會處理規定,可列為子公司之薪資費用
依財政部1071228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令,台灣母公司依台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得依據台灣財會處理之規定,於員工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並於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薪資支出。
上述從屬公司員工嗣後因拋棄獲配之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致沒收所授與之員工獎酬者,從屬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入。
台灣公司員工取得權益商品之課稅規定
台灣公司員工取得權益商品,原則上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算為員工之所得。以員工酬勞入股之方式獎酬員工,員工之所得應屬薪資所得,公司應按規定扣繳;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員工者,員工之所得應屬其他所得,公司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依限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外商在台子/分公司員工取得外國母公司發行之權益商品,實務上須符合實際支付酬勞成本及實際執行認股權等兩要件,方得於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認列薪資費用
依財政部940517台財稅字第09404528910號令,外國母公司發行認股權予其在台子/分公司之員工,該子/分公司必須於實際支付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予外國發行公司,以及於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時,始得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薪資支出。
呈上,在現行解釋令並未放寬下,外國母公司發行認股權予其在台子/分公司之員工,不得直接比照台灣母公司發行權益商品獎酬其台灣從屬公司員工之交易處理(台灣從屬公司依照財會處理於既得期間內先認列薪資費用,無須待實際支付或員工執行認股權時始認列費用)。
然而,外國公司在台子/分公司認列費用之稅務處理方式,應尚有向稽徵機關爭取放寬核釋之機會,包括得否主張比照一般台灣公司,依財會相關規定計算各年度酬勞成本,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認定為各年度之薪資支出,而非於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方准予認列費用,且無須有實際支付等要求,集團企業若想進一步爭取前述機會,建議可尋求稅務專家之協助並評估申請個案核釋之可能性。
外國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外國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員工認股權,以員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並依員工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在台灣境內居留之天數,佔該期間之比例,計算台灣來源所得。
該所得性質屬其他所得,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依限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至於標的股票以外國貨幣計價者,應按執行權利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員工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