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

議題觀點

民眾不可不知之權益 - 談納稅者權益保護法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南區負責人賴永發會計師、林志聰協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相較於稅捐稽徵法專章增訂之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法令之規範,本次以特別法專法訂定,對於稅納人權利保障更能優先適用。本文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部分重點摘錄說明如下,使得一般民眾也能一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與維護自身納稅權益。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的基本生活費用,以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成」為標準,於每兩年定期檢討。例如:主計總處民國104年公布台灣地區的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新台幣(以下同)266,490元,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59,894元(266,490元X 60%)。

而現行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綜合所得總額可以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以一對夫妻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申報戶為例,假設夫妻皆有工作,則家戶申報之免稅額340,000元(85,000X4),標準扣除額額180,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56,000元(128,000X2),合計之免稅及扣除額為776,000元。

未來新法實施後,家戶的基本生活費為639,576元(159,894X4),上述之例子,依稅法計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仍大於基本生活費,惟若扶養的親屬人數越多,預期可享有越多的減稅利益。

實質課稅不罰 

在以往實質課稅的案例中,例如股權移轉涉及規避個人股利所得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成立信託契約節稅、躉繳壽險涉及規避遺產稅以及公司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涉及贈與稅等案例,稅捐稽徵機關通常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補徵稅額,並裁以逃漏稅捐之罰鍰。然由於租稅規劃之行為,係納稅人針對法律形式之規定為之,是否為租稅規避,涉及經濟實質之舉證認定,縱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納稅者基於獲取租稅利益,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方式規避稅捐,而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稅捐,其本身亦非違反稅法義務之逃漏行為,故以逃漏所得裁罰屢生爭議。

新法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類同案件只能依補徵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相信此項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修正,應能有效減少訟源。

專業稅務法庭 

以往民眾若有稅務爭訟案件與國稅局打官司,勝訴的機率僅為個位數百分比,此比率與德國相較差異很大,原因在於德國有著專門化的財稅法院及專業素養甚高的稅務法官。未來台灣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需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稅務專業法官每年也需接受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可以避免法官以稅捐稽徵機關立場為依歸,維護納稅人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保護你 

稅法之規定既專業又龐雜,非一般納稅人所能了解,故每當遇有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總覺徬徨無助。新法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人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舉出售不動產之特種貨物稅為例,就有許多民眾因不知該項法令,非自願性出售持有未滿兩年之不動產,因而漏未申報納稅而遭受補徵稅款及罰鍰之情形,針對上述案例,保護官可以向納稅人了解個案情形,協助爭取豁免課稅之適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訂定,提供納稅人賦稅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實為民眾保障自身賦稅權益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本文也期待新法能落實實施以達成徵納雙方共榮共存的立法目的。

(本文已刊登於2017-01-17/工商時報/A16/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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