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併購或轉讓越南公司之股權,台商應注意的稅負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徐有德資深會計師、王珮真經理
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至今已歷時18個月,短期內看似仍然沒有快速結束疫情的可能性。身為防疫模範生的台灣及越南一年多以來透過實施各項防疫措施、政府即時決策以及人民高度的防疫觀念成功維持疫情穩定,然而仍不敵新冠肺炎病毒的狡猾多變,近期雙雙陷入社區感染的嚴峻情況。隨之而來的台灣警戒升級、越南社會隔離甚或強制特定工業區停工等等,預計都將對企業2021年上半年的營運結果帶來重大的衝擊,可以預期原本在疫情趨緩下已逐漸復甦的景氣又將再度回落。
儘管目前企業仍身處疫情籠罩的陰影之下,但疫情總會過去。以長期營運的角度來看,現在未嘗不是一個研擬併購企業的好時機。就我們的觀察,第一批前往越南開疆闢土的台商歷經幾十年的辛勤耕耘,現在正是他們面臨轉型、世代交接、退場的關鍵階段;加上新冠疫情來的令人措不及防,不少台商急流勇退,將越南的企業脫手轉讓。另一方面,集團也可考慮在轉讓成本較低的時候趁機重新整頓投資架構優化管理結構。在此前提下,轉讓越南公司的處理方式也逐漸成為近期的熱門議題。在本文中,我們將針對最常見的兩類轉讓方式及相關的稅負影響、稅務申報及工商登記程序進行介紹。
直接轉讓越南公司
1.直接轉讓之適用稅率
直接轉讓越南公司是非常常見的交易模式,優點在於程序單純,有明確稅負計算依據、申報納稅程序及工商變更流程可供企業依法執行;相對的,直接轉讓越南公司的稅負負擔也需要一併承受。以台商在越南的投資來說,當初選擇的公司型態可能包括(1)有限責任公司及(2)股份有限公司兩類,投資者身分則可能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所持有的權益為其投入的資本金,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是持有公司股份。
企業在估算直接轉讓公司可能涉及的稅負影響時需要留意的是,依據公司型態及投資者身分的不同,相關所得稅的計算依據將隨之受到影響。實務上常見錯誤在於法人投資者及個人投資者在轉讓非上市證券(即股份有限公司之持份)時可能誤用不正確的稅率。此外,越南並未對資本利得單獨課稅,而是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按交易當時適用之所得稅率課稅。簡易稅率判斷表彙整如下:
|
越南稅務居民 |
非越南稅務居民 |
||||
轉讓標的 |
資本金 |
非上市證券 |
上市證券 |
資本金 |
非上市證券 |
上市證券 |
法人投資者 |
轉讓利得之20% |
轉讓利得之20% |
轉讓價金之0.1% |
|||
自然人投資者 |
轉讓利得之20% |
轉讓價金之0.1% |
轉讓價金之0.1% |
上表所稱之「轉讓利得」,係協議轉讓對價金額扣除取得投資成本及交易相關費用之餘額。企業在進行交易時若發生與該轉讓交易直接相關的費用(例如:為辦理過戶手續支付的成本費用、交易、談判、簽訂轉讓協議之相關費等),且取具合法發票及文件,亦可以列報扣除。如果交易相關費用發生地在海外,則應辦理公認證並翻譯成越南語,方具效力。
所稱「轉讓價金」,係根據轉讓協議所載明之對價金額。
2. 直接轉讓之稅務申報
在轉讓方(賣方)為外國企業的情況下,根據越南第156/2013/TT-BTC決議第12條第8款b項規定, 資金受讓方(買方)應代賣方申報扣繳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受讓方也是外國企業,則被轉讓的越南公司必須代賣方申報納稅。資本利得稅申報表必須在(1)主管機關批准資本金轉讓之日或(2)轉讓協議議定的日期(如果交易無須經過批准)起10日內提交,納稅期限亦同。企業應注意即使資本金轉讓交易未產生利得,仍應向越南稅局提交納稅申報表。
|
越南稅務居民 |
非越南稅務居民 |
||||
轉讓標的 |
資本金 |
非上市證券 |
上市證券 |
資本金 |
非上市證券 |
上市證券 |
法人投資者 |
認列其他收入,於財務年度結束後併同企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
於交易發生後10天內申報納稅 |
||||
自然人投資者 |
於交易發生後10天內申報納稅 |
於交易發生後10天內申報納稅 |
3.台越租稅協定適用之可能性
為了減輕轉讓越南公司在台越間造成之可能雙重課稅,企業可事前依據個案情況研判是否可申請適用台越租稅協定稅負減免機制。按台越租稅協定第13條「財產交易所得」條文規定,若台灣企業轉讓之越南公司股份或類似權益而取得之增益,且越南公司之資產全部或主要由越南境內之不動產組成,則越南政府對其增益有課稅權;反之,則有機會在越南申請租稅協定免稅。然越南實務中對於所謂「全部或主要」條件並未出台具體比例指引,且對於「不動產」的歸屬判定亦仍存在灰色地帶。按目前觀察,由於缺乏明確細則作為指引,加上越南稅局對於租稅協定申請案件並非收件即審機制,須併同稅務審查進行,基於種種不確定性,目前申請適用台越租稅協定第13條在越南免除財產交易所得稅負之台資企業仍屬少數。若企業未能在納稅義務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請,則喪失在越南申請租稅協定之權益。
在台灣方面,若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越南)免予課稅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企業將不得申報扣抵我國之應納稅額。
間接轉讓越南公司
1.間接轉讓交易應繳納越南資本利得稅
透過轉讓越南公司上層持股公司之間接轉讓方式藉以避免直接面臨越南稅負影響,已行之有年,過往此類間接轉讓交易亦非越南稅局的查核重點。然而近年來,越南稅局對於間接轉讓股權交易的關注程度越來越高,從2020年3月發布的第866/TCT-CS公文可見一斑,其中越南稅局明確提到間接轉讓交易應課徵資本利得稅之見解。對於間接轉讓交易申報納稅方法及課稅方式,稅局普遍同意應參照直接轉讓方式進行,然目前仍缺乏明確施行細則指引已判斷間接轉讓的納稅義務。參考第866公文判例,係按照被轉讓的資本與越南企業價值相對應的收入計算在越南之納稅義務,而若無法確定與越南企業價值相對應的收入,應可使用獨立鑑價報告作為佐證。儘管種種跡象、判例顯示間接轉讓屬於應稅交易,但實務上境外股權結構常常是多層架構或具有多位投資者,投資架構的複雜程度使得計算越南納稅義務更加困難,間接股權轉讓法規的不確定性也是降低企業合規意願的另一因素。
另一個常見的爭議點在於集團內部出自管理目的而進行的間接股權轉讓是否屬於越南資本利得稅應稅範圍? 截至目前為止,越南稅法中並未提及因企業重組進行之間接股權轉讓可享有免稅優惠。在2012年時,越南稅局曾經出台一份被廣泛引用的裁決書,認為因管理目的且未產生應稅收入的集團內部重組交易,可無須課徵資本利得稅;曾經在稅改草案中亦提出對該類集團重組之免稅優惠,但近年來未發現類似2012年之裁定,稅改草案也暫未有任何進展。
2.未履行間接轉讓交易納稅義務之潛在風險
以往間接轉讓交易不易被越南稅局所察覺的原因在於多數交易為非公開資訊,越南稅局稽查困難,不過隨著國際間推動資訊透明化之趨勢,稅局日益進步的查核技術,以及公司資訊重大變動、內部文件記錄…等,間接轉讓交易仍有被察覺的風險。為了確定納稅義務,企業將被要求提交轉讓協議、交易前後的投資架構圖、交易雙方與越南企業的關係、價金計算之依據…等佐證文件。若遭補稅核定,除了補納低報稅額之外,亦須繳納罰款以及按日計算之滯納利息。
結論
直接或間接轉讓股權交易是近年來越南稅局徵稅的重點領域之一,在查核過程中,對於價金的訂定基礎不明確,或越南稅局有理由認定轉讓價金不符合市場價格者,稅局有權進行重新估價,可能使用同一時期稅局的審查文件或其他類似轉讓交易之價格做為參考依據,逕行核定轉讓價格。另外,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經濟情況衰退影響國庫稅收,越南稅務機關可能加強稅務審查的力度並重點關注高風險領域,建議企業若考慮進行重組或併購交易,特別是透過間接轉讓方式者,應審慎擬定交易細節以因應越南稅局未來可能提出的挑戰,必要時應尋求專家諮詢建議或事先與管轄稅局進行溝通以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