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出爐

勤業眾信:應多方考量連結稅制下控股公司之適用

【2019/10/16,台北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已於10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時之減除項目。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該法立意良善有助企業成長。然而,因金融控股公司或產業控股公司之實質投資多發生在子公司,目前該辦法草案對採用連結稅制之控股公司,可能不具備租稅減免之效果。

陳惠明舉例,金控公司因子銀行及子證券公司分別獲利5億元及3億元,而共有8億元之稅後盈益,過往即使須保留2億元進行集團實質投資,為避免未分配盈餘稅重覆加徵,子銀行及子證券仍會將全部盈餘分配予金控公司,由金控公司分配6億元盈餘,並申報2億元未分配盈餘。今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訂定以避免企業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卻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現象。然而,以金控而言,主要之實質投資發生在子金融機構,因此子銀行或子證券公司所進行實質投資之2億元,將因當期獲利已全數分配予金控公司而無法減除,但若改由金控公司進行實質投資,則又因非供金控公司本身自行營業用而無法適用減除。

因現行連結稅制係採用個別申報數加總計算,即使子金融機構保留擬實質投資金額不分配,仍然無法解決前段所述問題。陳惠明說明,假設子銀行與子證券公司分別保留1億元不分配,而僅分配4億元及2億元,則金控公司因子公司實質投資而僅能分配6億元,如此一來,雖然子金融機構扣除實質投資2億元金額,其未分配盈餘數為0,然而,金控公司為子金融機構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分配數僅為6億元,金控公司未分配之2億元盈餘仍須加徵未分配盈餘稅。

為能落實連結稅制下仍得享受實質投資租稅減免之立法美意,陳惠明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一、連結申報個別公司之未分配盈餘,應可因實質投資而減至負數

連結稅制下之營利事業既視為同一經濟實體,連結申報個別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因減除投資支出而為負數之金額,應計入作為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項目,再按連結稅制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各公司依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相互抵銷合併計算之機制,則金控公司所保留之未分配盈餘正數2億元,與子金融公司扣除實質投資之2億元負數相抵,則前述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二、放寬連結稅制下,供連結稅制個體使用仍符合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限制

又案例中,如採子銀行及子證券將全部盈餘8億元分配予金控公司後,由金控公司保留2億元興建總部大樓,並就部分樓層,以租賃方式供子銀行及子證券使用,若該部分樓層確實係供連結申報個別公司(即子銀行及子證券)使用,則依連結稅制同一經濟實體之原則,該實質投資應可視為供金控公司自行營業用,而准予金控公司就實質投資之2億元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之減除項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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