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稅務新動態》印尼 / 瑞典

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態》印尼 / 瑞典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陳光宇稅務部營運長、洪于婷協理

印尼  修訂資本弱化規定

印尼為防堵逃稅及濫用租稅協定,印尼財政部已公告修正後之資訊交換準則(PMK-125),該準則自2015年7月7日起生效。

印尼財政部於2015年9月9日發布修正後之「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法規(PMK-169),並自2016年會計年度起生效。此新規定係為了抑制海外貸款及避免自關係企業超額借款,尤其針對印尼公司急遽增加之海外融資與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畫(BEPS)做出回應。依據印尼銀行公布之數據顯示,印尼外債在2015年第二季末達到3,043億美元,其中1,697億美元為私營部門之外債。根據路透社公布之數據,印尼之外債較2014年同期增加14%,且海外融資金額較2010年增長近一倍。

PMK-169提供了明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及借款成本之定義、排除適用之情況,外國私人債務之相關規定及其他遵循要求。

 

瑞典  員工居家工作可能被視為常設機構

瑞典稅務當局於2015年3月16日發表一項聲明,內容闡述稅務當局對於外國企業之員工於瑞典家中工作可能被視為該外國企業在瑞典有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之看法。

瑞典所得稅法對於常設機構的定義,與OECD租稅協議範本的定義大致相符,但有些許差異(例如:國內法對於常設機構的定義並不包括租稅協定對常設機構之豁免情況)。外國企業透過瑞典之固定營業場所從事全部或部分營運活動,將被視為在瑞典有常設機構。若營運活動具有某種程度之持久性,則將被視為「固定」。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外國企業在瑞典並未有固定營業場所,仍可能構成常設機構(例如透過非獨立代理人在瑞典從事營業活動)。

當前在瑞典未有常設機構之外國企業,應檢視該公司員工於瑞典家中辦公之可能影響,因為此舉可能使該外國企業於瑞典構成常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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