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新租賃會計 企業自我健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江美艷會計師、朱應舞協理

去年一則新聞有關中國飛機租賃訂立6架客機的租賃協議,租賃期為144個月,6架飛機將於兩年內交付…,其實企業以租賃方式取用生財器具的情形,司空見慣,圖的是節省開支,不需維護養顧,且若屬「營業租賃」,帳上只有在租金支付時,直接費用化,不認資產也不列負債,財報輕盈有活力。

不過,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新租賃準則(IFRS 16)後,會計倫理有了新思維,此種以「營業租賃」承租的租賃,僅認費用不認資產負債的做法(俗稱「表外處理」),演變成有可能須在財報上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企業財報頓時不再身輕如燕,也多了還本、付息和折舊攤銷及提列減損的包袱。

被點名的航空業、運輸業、物流業,及以「營業租賃」方式承租營業據點的銀行業、零售業、電信業等都可能受影響。影響到底有多大,未來財報又會有怎樣驚人的演出,不由地令人好奇。

IFRS 16新租賃準則的精神,在於承租人是否能「控制」所租賃標的資產的使用,「控制」的條件強調「具主導權」及「獲得效益」。企業不妨將承租合約拿出來,回答下面是非測驗題,便可知這些合約是否適用「新租賃會計」規定。

<新租賃會計是非測驗題>

1、租賃合約成立時,企業是否有「已辨認資產」?

承租合約必須有明確指定所要使用的標的資產(該資產實體上能區分),且供應商在租期內不能隨意替換。例如:甲公司承租乙大樓中「某一樓層」十年,或海運公司與船隻供應商簽訂使用特定船隻運送貨物的合約,供應商嗣後無權替換船隻。

又或是與資訊公司簽訂五年期使用「特定」伺服器的合約,合約明訂除伺服器無法運作外,不可替換…,這些都符合「已辨認資產」的定義。

2、是否有權取得使用期間內來自該資產的幾乎所有經濟效益?

企業必須可以藉由使用、消耗、持有或轉租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來自使用該資產的幾乎所有經濟效益。

例如:海運公司在使用期間內占用船隻幾乎所有運載量,致他人無法取得使用船隻之經濟效益;或甲公司簽訂租用特定伺服器合約,因而可獨自獲得資料儲存方便且能快速處理交易所帶來的好處,即符合該條件。

3、是否能「主導」已辨認資產的使用?

(1)企業有權決定「如何使用」標的資產及「為什麼目的使用」,則具備主導標的資產之權利。

好比使用期間內企業得自行決定船隻是運貨還是載人、決定往西或是往東行駛等,而不須聽命於船東的指令,即代表海運公司有權「主導」該船隻之使用;或

(2)企業是否有權於使用期間內「操作」該資產(供應商無權改變),或企業藉由「預先」進行資產之設計而主導其使用。

舉例來說,某電力公司(企業)與電廠(供應商)簽訂購電合約,電力公司雖不能操作電廠,但可預先在電廠建造時,由其聘請之太陽能廠專家協助決定電廠位置及所要建置的設備,此種情況,電力公司即屬有權「主導」該電廠的使用。

做完上面是非測驗題,如果三題答案均為「是」,則表示被測試的合約可能包含「租賃」,而須將「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反映在帳上。若任何一項為「否」,則表示非為「租賃」,而可能屬於「勞務合約」或其他合約。

您可能會問,我家上市(櫃)公司規模這麼大,只是承租公務車、影印機、其他辦公設備,或是租賃合約金額不大、租賃期間不長,也會受影響嗎?新租賃會計是否提供實務簡便作法?下周專欄為您說明。

(本文已刊登於2016.2.19 經濟日報A1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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