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年末檢視企業獲利 務必留意移轉訂價調整相關稅制
勤業眾信:企業應及早檢視與評估以確保內部資源之應用
【2022/10/27,台北訊】新冠疫情及俄烏戰爭造成供應鏈管理更加困難,物價大幅上漲成為全球問題,各國央行試著藉由升息來抑制通膨上升之幅度,進而牽動企業獲利表現及履約能力。年關將近,正值跨國企業於年度結束前檢視集團各地區公司獲利情況之際,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7)提出建議,企業應及早檢視是否應於2022年底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以確保符合集團移轉訂價政策之常規交易。同時,因應新年度即將開始,跨國企業若擬於新年度實施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則應及早規畫策略,審慎評估交易狀況,並安排相關人力及行政資源配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接稅負責人洪于婷資深會計師表示,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有關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規定內容範圍涵蓋所得稅、營業稅、關稅、貨物稅等。該法規實施兩年以來,申請案件較多為涉及海關完稅價格申請案件,亦即營利事業之進口貨物因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導致交易價格於進口時尚無法決定,須俟會計年度結束再彙總作一次性調整,並向海關遞交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之申請,由海關進行審查並核定完稅價格。
關務署並制定「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旨在協助辦理移轉訂價之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稅前,即可確定跨境有形資產(即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盡量減少徵納雙方就貨物完稅價格(即營利事業帳上成本)產生爭議,並於2022年 4 月修正該要點,要求營利事業未來在遞交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時,已自行逐筆勾稽進口報單、預估商業發票、預估商業發票所報暫定價格、調整金額、正式商業發票、正式商業發票所報正式價格等資訊。同時,須已備妥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
因此,營利事業若於年底前進行完稅價格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務必注意此項修正規定。另外,若營利事業考慮於2023年實施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完稅價格,應於當年度第一筆進口報單貨物放行前檢附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貨價申報書,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及辦理貨物放行提領作業。建議營利事業應及早開始作業流程之調整,避免貨物進口後,未能按規定申報並繳納保證金,而無法適用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許嘉銘表示,該法規實施前財政部認定移轉訂價調整除了須符合交易實質要件,仍需具備不可控制之外部客觀不確定因素,方可依個案申請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然該法規實施後,只要交易雙方針對所有影響移轉訂價之因素皆已事先達成協議,且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皆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交易他方亦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即可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外部客觀不確定因素不再為審核能否進行移轉訂價調整之因素之一,取而代之的是尊重該受控交易是否存在交易實質要件,調整後的應收及應付價款有無計入雙方的財務會計帳載數。
雖海關已考量於所得稅申報時點前完成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但由於實務上海關依關稅法審核的貨物完稅價格可能與營利事業實際交易帳載調整金額存有差異,而可能造成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法確定該採取完稅價格核定調整數或實際交易帳載調整數作為申報依據。建議可準備相關交易合約並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帳載調整結果向國稅局爭取依交易實質來認定。
鑒於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係為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重點之一,建議營利事業應及早檢視集團公司是否有年底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需求,並遵循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無法進行移轉訂價調整,徒增稅負成本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