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看時事》中小企會計準則 注意321規定

議題觀點

中小企業從ROC GAAP 到 EAS之一生一次選擇(上)

《會計師看時事》中小企會計準則 注意321規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江美艷會計師、蔡素芬經理

專屬於台灣中小企業之「企業會計準則」(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簡稱EAS)已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是以,中小企業105年度財務報表將須依照EAS編製,惟怎麼從104年度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簡稱ROC GAAP)編製的財務報表轉換到EAS,將是中小企業首要面對的課題。

參考EAS 2「財務報表之表達」第22條,即訂定有關首次轉換適用EAS的過渡規定處理。企業從ROC GAAP 到EAS有兩種處理方法選擇,方法一是「全部追溯調整法」,方法二則是「部分項目不追溯調整法」。本文將先行介紹方法一「全部追溯調整法」。

依EAS 2.22第一項規定,企業於首次適用EAS時,應依EAS的規定「全部追溯調整」,就好像企業自成立起即依照EAS規定作帳務處理一般,作為首次適用的當期期初資產、負債及權益初始金額。

以105年為首次適用EAS為例,即企業於105年首次適用EAS時,應依EAS的規定全部追溯調整,作為105年1月1日資產、負債及權益初始金額,且從ROC GAAP調整至EAS所造成的調整將直接認列於105年1月1日之保留盈餘(或其他適當的權益項目)。

此外,於適用方法一「全部追溯調整法」時,應注意「三不得」、「二例外」、「一重分類」的特別規定。

所謂「三不得」,分別指:不得與方法二混用、不得引用「實務不可行」的規定而對於某些處理不予追溯調整,以及不得於比較期間(104年度)反映追溯調整適用EAS的影響。

「二例外」是指全部追溯調整中,有兩項例外處理,即是資本公積及功能性貨幣改變的會計處理。對於原ROC GAAP下的資本公積,其原處理方式若涉及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依法令規定處理。

若屬EAS未有特別規定者,不作調整。非屬前兩者,且亦不符合EAS規定者,於105年1月1日將該類資本公積消除並轉至保留盈餘。

而功能性貨幣改變的例外處理為,若企業首次適用EAS 22「外幣換算」,判斷功能性貨幣並非為新台幣時,對於此一改變僅能自105年1月1日起按新功能性貨幣「推延適用」換算程序。

「一重分類」則指比較期間(104年度)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依EAS相關分類規定作適當重分類,但金額仍維持原ROC GAAP下所決定的金額。

舉例來說,因EAS 12「所得稅」規定遞延所得稅必為非流動,故104年度比較期間之資產負債表,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應重分類為非流動資產及負債,但金額仍維持原ROC GAAP下所決定的數字。

企業若選擇方法一「全部追溯調整法」,除了上述所列資本公積以及功能性貨幣改變兩個例外處理外,企業應依照EAS規定全部追溯調整,且不得因實務不可行(即做不到,不會做,成本大於效益等理由)而不作調整,是以,其所投入的時間及成本不容小覷。惟考量到並非所有中小企業均有能力採用全部追溯調整,故EAS 2.22給予企業另一選擇,即方法二「部分項目不追溯調整法」。此方法將於下周介紹。

(本文已刊登於2016.7.1 經濟日報A19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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