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會計準則 六項不追溯調整

議題觀點

中小企業從ROC GAAP 到 EAS之一生一次選擇(下)

中小企會計準則 六項不追溯調整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江美艷會計師、雷 瑛協理

上篇談到怎麼從104年度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簡稱ROC GAAP)編製的財務報表轉換到105年度依照「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簡稱EAS)的過渡處理方法之一「全部追溯調整法」。此篇繼續說明在EAS 2「財務報表之表達」及相關解釋函下,首次轉換至EAS的另一套過渡處理方法「部分項目不追溯調整法」。

EAS 2第22條條文本身以及截稿日前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發布的EAS解釋函,訂定以下例外規定,讓企業可以有全面追溯以外的其他選擇:

已存在的金融工具:繼續依ROC GAAP的分類,除非於105年1月1日「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已經能可靠衡量其公允價值,則依EAS 15「金融工具」適當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已進行但尚未完成的工程:繼續依ROC GAAP下規範的方法處理至交易完成為止,此包括建設公司因為該等工程而認列為資產的專案銷售房屋支出,也是繼續按原方法處理至交易完成。

尚未期滿的租賃:延續ROC GAAP下原「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的分類,雖然分類不改變,但相關的租賃會計處理自105年1月1日起必須按EAS 20「租賃」的規定。若10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修改租約或展期時,於修改日必須改變為依EAS的規定處理。

過去已發生的企業合併交易:延續ROC GAAP入帳的金額,不予調整,相關的「或有對價」也繼續依ROC GAAP的規定處理。(或有對價是指企業合併下,買賣雙方約定若特定事項於未來發生時,收購公司須移轉額外資產或權益予賣方的義務或收回先前已支付對價的權利,以為收購對價的一部分。)

符合條件的資本公積:對於原ROC GAAP下的資本公積,其原處理方式若涉及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依法令規定處理。若屬EAS未有特別規定者,不作調整。非屬前兩者,且亦不符合EAS規定者,於105年1月1日將該類資本公積消除並轉至保留盈餘。

首次適用日評估功能性貨幣改變:於105年1月1日按新功能性貨幣「推延」適用換算程序。

為了增進企業間財務報表的比較性,選擇方法二的企業除了上述例外規定外,仍須將其他會計項目調整至符合EAS規定,這些調整數均列入105年度當年度綜合損益表中,依照交易性質分別表達於適當的會計項目。

例外規定中「符合條件的資本公積轉列保留盈餘」及「首次適用日功能性貨幣改變以推延適用處理」,同時也是上篇「全部追溯調整法」的「二例外」特別規定。此外,選擇方法二「部分項目不追溯調整法」的企業,也有「一重分類」:104年度財務報表不得追溯調整而應依EAS適當重分類,以及「二不得」的特別提醒:

一是不得某些交易追溯調整保留盈餘,其他又選擇調整於當年度損益。另一則是不得只選擇採用部分例外規定。

財政部已於近期核釋,營利事業得依實際情形參酌適用財政部因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增(修)訂的相關稅務法令【註】,並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查明核實認定。後續主管機關與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可能發布其他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的解釋令或問答集供企業遵循。

【註】係指財政部10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及103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21090號令,讓已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公司有所依循。

(本文已刊登於2016.7.8 經濟日報A18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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