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簡析防制洗錢的客戶審查的法令遵循對策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張憲瑋資深律師
為了因應國際組織在2018年第三季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項進行相互評鑑的時程,立法者對洗錢防制法進行大幅修正,並在106年6月28日正式施行,法律對金融機構及銀樓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會計師、律師及公證人規定了諸多法令遵循義務,包括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前應進行客戶身份確認及客戶審查,亦即對於可能屬於國際上制裁名單、恐怖份子及國內外的重要政治人物及其家屬、密切關係之人均要進行身份確認,例如前一陣子媒體報導前立法院秘書長透過心腹收取疑似不法資金,不管是現任或曾任立法院秘書長之人均屬於重要政治人物,而心腹可能會被認定屬重要政治人物的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之人,如果該心腹又將該筆資金存入銀行或透過金融體系將資金透過金融商品的型態包裝,則可能會產生掩飾犯罪所得來源的狀況,這就是所謂的洗錢行為,故法律規定金融機構或類似金融機構的銀樓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以及可能被利用的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及公證人規範了協助國家及國際上辨識疑似洗錢交易的法令遵循義務,當然首先必須先從確認客戶身份著手。目前僅有金融機構、銀樓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會計師、律師及公證人適用該等規定。
以銀行業為例,關於客戶確認必須以考慮身分確認的證明文件,據報載一名妙齡女子是與友人一同前往銀行申請開戶,但銀行在KYC查核客戶資料時,發現女子很多問題都由陪同友人代答,銀行認為有疑慮,因此婉拒該名女子開戶,此即是對客戶身分的確認。一般銀行業以雙證件確認客戶身分,如果是公司則可能被要求徵提股東名簿以確認公司有無持股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大股東,公司章程有無規定可以發行無記名股票及是否實際發行無記名股票,因為無記名股票股東可能就會成為隱藏身分的方式,對於銀行要確認公司有無大股東的判斷上會產生干擾,故必須進一步確認法人客戶有無此等情況。如果公司沒有持股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大股東,仍要進一步辨識高階管理人員的身分,亦即董事、總經理等人員是否屬於制裁名單、重要政治人物或有刑事確定判決、負面新聞等狀態,才能較充分地對法人客戶予以評價其洗錢與資恐的風險因子。
對於客戶的姓名檢核通常需要外部獨立可靠來源名單資料庫,對於重要政治人物而言,我國的法令是包括五院的正副秘書長、大法官、中將等人員,這種名單相對於一般認知的重要政治人物係較為特殊的類型,銀行如外購名單資料庫時,對於資料庫的有效性與即時性,也都必須予以完整的測試,例如每年就新任職成為重要政治人物之人及其配偶、家屬作為測試名單。一般來說,重要政治人物的洗錢及資恐風險因子甚高,如果屬於國外重要政治人物,則應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進一步在建立業務關係前採取加強審查措施,包括提高核准層級,由較高一級的主管進行客戶審查的核准放行、審查客戶之資金來源與其合理性,例如是否與其年所得或營業收入比例相當、交易的目的及有無應婉拒建立業務關係(例如前述可能為人頭之情況)。如果屬於國內重要政治人物,也要考慮其風險因子較高,應給予較高的權重,不宜產生過低比例的高風險客戶評估結果。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法令遵循計畫需要將業務流程具體化,包括應制訂符合法令的客戶審查程序,在建立業務關係前應進行姓名檢核,以確認客戶是否屬於高風險的重要政治人物或有刑事負面消息之客戶,才能有效考慮是否要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進一步向客戶徵提資料確認其洗錢及資恐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