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公司治理人員如何協助董事會遵循法令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張憲瑋資深律師
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在民國(下同)107年12月27日發布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之第20條第3項規定,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壹佰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者,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本次新增規定的最大挑戰在於公司治理人員之職務內容包括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該如何執行此一任務,將是公司治理主管必須加以思考的一大議題。
以董事會遵循法令的角度而言,大體可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公司各單位提交董事會的議案,包括財務報表的通過及各項投資案、交易案件的審查,或是議案在程序上的實質審查,例如公司法第206條新增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有利害關係時,該董事不得加入董事會討論或表決,若違反該董事為之決議將無效,故董事會是否須考量如何有效地確認利害關係人。第二大類是,除送交董事會的議案之審查外,如發現公司經營階層有貪腐情事時,為避免瓜田李下,已不宜由總經理進行監督,站在董事會的高度,自宜對公司反貪腐管理之法遵計畫加以控管,這就是屬於董事會在遵循法令上主動積極的一面。
以財務報表而言,董事個人直接就財務報表的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負擔推定過失責任,而非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在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時才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董事如何證明已詳細審查財務報表,實屬一個實務上不易處理重要議題。但因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係以抽查方式進行審計,本來就是在有限的時間內進行查核,本文認為董事會時無需重複會計師已進行過的審計程序,而宜參考過往財務報表不實案例,建立審查指標,當有觸動預警指標時,公司治理人員即應進行相關調查程序,釐清是否具有財報風險的疑慮。
至於投資或交易案件,除宜建立警示案件指標外,在人力時間的負荷許可下,亦宜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金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所揭示的商業判斷法則可以免除董事個人承擔公司損失的責任,故啟動商業判斷法則的審查機制即可協助董事會有效遵循法令。本文建議,公司治理人員宜協助建立商業判斷法則的審查流程,包括利害關係的審查、交易對手的審查、交易標的之審查、交易合理性的審查及交易目的之審查等等,如屬風險較高的案件,宜徵詢主管機關、外部專業人士的意見。
公司治理主管既負擔協助董事遵循法令的職務,本文建議今年度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之上市公司,可考慮先著手建立董事會議案審查程序,至少包括財務報表之審查程序與投資交易案之審查程序,以求落實公司治理人員設置之法令意旨與提升董事會效能之公司治理藍圖所設定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