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法規變革對公益團體組織型態之衝擊及調整策略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資深律師
臺灣社會投入公益活動盛行,但近期法規重大修正,包含財團法人法於今年8月1日公布,明年2月1日起施行,對財團法人持有資產、運用及動用設有諸多限制。而公司法亦於今年8月1日公布,業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對組織架構、盈餘分派等限制有諸多鬆綁。準此,公益團體宜思考組織型態調整規劃,以因應法規變革對受贈或出資財產、營運、投資收益及稅負影響等衝擊。以下就一般常見之財團法人、公益信託及股份有限公司等三種公益團體組織分述之。
一、受贈或出資財產
財團法人法開宗明義即規定係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政府登記之私法人。捐助財產最低總額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公益信託亦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由委託人透過契約或遺囑與受託人成立信託契約,經受託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公益信託就受託財產最低總額無特別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係由股東出資設立,固以營利為目的,但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除特許業務由主管機關規定外,一般無最低資本額要求,但均需經會計師驗資。
二、營運
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政府捐助者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民間捐助者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若購買股票,財團法人僅得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為之,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且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財團法人若辦理獎助或捐贈,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且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公益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亦應設信託監察人。目前有十一個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訂定其所屬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即內政、文化、法務、原子能業務、消費者保護、銀行相關業務、環境保護、體育業務、社會福利、教育,及勞動力發展)。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但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且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置監察人。除特許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業務經營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為他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且無投資總額限制。
三、收益及稅負
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應繼續用於財團法人業務。但財團法人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亦應申報繳納所得稅,而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申報繳納營業稅。惟銷售貨物或勞務外之所得,在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各項條件之情況下(包含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則免所得稅,享有稅負優惠。
公益信託亦無盈餘分派,可保留資金供後續運用。受託人應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其稅負類似財團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為營利事業,有盈餘時,應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於彌補虧損及提列盈餘公積後,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分派股利及紅利。原則上一年分派一次,但亦得以章程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若有盈餘於次年底前未分配者,並須申報課徵未分配盈餘稅,且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亦另課徵營業稅。
綜上所述,基於公益性、永續性考量,財團法人及公益信託之組織似較股份有限公司更能符合公益團體之創設目的,有助於保留資金以利後續運用。惟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投資有諸多限制,公益信託亦應謹慎選擇所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適用其許可及監督辦法,故於管理層面尚有相當挑戰。並應注意,財團法人及公益信託於解散或信託目的完成時,財產將歸屬於政府,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受分配剩餘財產。公益事務種類龐雜,法規修正當前,如何選擇及調整組織為最適架構,並妥善規劃相關法律關係及稅負影響,宜充分諮詢法律及稅務專家意見,以達決策綜效,並控管後續執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