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公司法修正草案擴大董事責任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月秀資深律師
話題不斷的公司法修正,經濟部在提供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增加企業彈性、不大幅增加法遵成本下,據報載經濟部將提出之公司法修正草案包含各種鬆綁法規之修正,但似有三項修正將擴大董事之責任範圍。
實質董事、實質受益人、董事調閱權
首先是擴大實質董事(影子董事)在非公開發行公司之適用,其將與登記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第二是董事會應備置「實質受益人」資料,並應提供主管機關,違反得按次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最高100萬元罰鍰。第三是明定董事有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簿冊文件之調閱權,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若違反可處240萬以下罰鍰。
另本次修法原本納入公司秘書制度並更名為「公司治理專職人員」,盼其輔助董事會議事決策,協助落實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作業,但嗣後報載因其資格及權責尚未明確,已暫不納入草案。
面對加強執法的法遵意識
本次公司法修正草案基本上採分階段修法、回歸市場自律監督之立意。法規大幅鬆綁之配套也同時會加強執法工具及究責。
因此,企業亟需加強遵法意識和法遵組織制度,第一步要先瞭解公司治理及法遵人員與公司法務、外部專業顧問之不同。公司董事之職責除監督經營績效外,防範利益衝突及確保法令遵循也是其不可輕忽的職責。企業第二步是要建立有效之內部法令遵循組織制度,即時因應環境變化,避免輕忽法令遵循之風險。
輕忽法遵對企業營運之風險
以最近勞動基準法及洗錢防制法修正為例,法律早有加班費或洗錢通報等規範,修法衝擊實為企業法遵知識不足及主管機關落實查核。
又洗錢防制法納入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及500萬罰金,新增俗稱人頭帳戶罪可處五年有期徒刑,金管會復要求年底前清查OBU客戶而最嚴重會被關戶,企業需當心此對營運交易之影響。
企業須即早建立法遵組織制度
面對新法令重大變革,企業除考量公司治理及法遵人員之成本、適任、權責分立外,更優先的是建立組織制度。從風險管理策略之風險基礎方法(Risk Based Approach),認識風險、評估風險及建置控制風險制度才是長久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