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資料保護法律解決方案

洞察解析

機密資料保護法律解決方案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瑞彬主持律師、張憲瑋資深律師、劉家全律師

關於機密資料保護所涉及到的法律遵循議題,可理解為主張他人侵害營業秘密及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兩個面向,而這兩個面向皆屬上市櫃公司本文主要討論者為此二面向的訴訟前準備事項,至於訴訟上的攻防,並非單純法令遵循的議題,在此不加贅述。

依104年開始施行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處理準則的新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就營業秘密(屬智慧財產權之一種)事項訂定內部規範,而且應注意營業秘密法之規定,蓋在訴訟上企業主張他人侵害營業秘密,必須論證營業秘密的三要件,其中,公司在舉證上最為困難,也是目前求償遭法院判決敗訴的最主要原因,即在於公司無法證明對於該機密資訊已採取保密措施,以及該保密措施與該資訊之機密性間,是否具有合理性或相當性。

另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7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就訂定防範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方案時,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綜上所述,關於機密資料的法令遵循議題,不僅在於主張他人侵害權利的訴訟前準備外,更要注意避免轉職者使用前雇主營業秘密可能帶來的企業及其負責人遭受刑罰的風險,做好訴訟風險的預備工作,方屬完整的法令遵循計畫。

企業若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將難以適用「營業秘密法」

近年陸續有員工竊取或外洩公司營業秘密,導致公司喪失重要競爭優勢,甚至讓競爭對手縮短其製程研發的時程進度。此時,營業秘密遭竊取之公司所可能採取的法律手段之一,除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競爭對手使用其關鍵技術或營業秘密外,亦包括對於竊取公司機密之員工或商業間諜起訴求償。惟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此時公司必須證明遭竊取的資訊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公司負責人如未盡力防止員工使用前雇主營業秘密將可能負擔刑責

企業主管對於有經驗的工作者常有借重其工作經驗的期待,然而這樣的期待卻可能引發企業負責人及公司本身面臨刑事責任的風險。

企業盡力防止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立法理由係因行為人受處罰係因其違法之犯罪行為,對於企業組織而言,其受罰則係因其監督不力。免責規定則讓法人或自然人雇主有機會於事後舉證而得以證明其已盡力防止侵害營業秘密之發生,此既可免於企業被員工之個人違法行為而毀掉企業形象,也可免於大筆罰金之支出,更可予企業事先盡力防止犯罪發生之獎勵,而有預防犯罪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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