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新經濟下的法律議題

議題觀點

數位新經濟下的法律議題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瑞彬主持律師、劉家全律師

工業4.0(Industry 4.0)

相關數據分析行為,明顯有異於一般市場調查,係以特定客戶為對象,對其實際使用需求、經驗與維修的紀錄資訊為基礎,而非以不特定對象(盲目對象)進行產品或品牌印象的問卷調查。我國目前針對個人資料的定義較為廣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凡「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於個人資料,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受該法令所設之要件與程序限制。

工業4.0的架構下,產品從設計、研發以至於接單客製化生產或一般量產等,均係透過程式系統精密控制並以自動化模式進行,所有的研發數據與生產規格等,均以數位方式儲存並作為自動化生產設備的參數。為符合我國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合理保密措施,應採取如何之內部權限控管及外部防火牆機制,將成為機密保護(包括舉證證明該數據參數為營業秘密)的關鍵。

FinTech(Financial Technology)

金融產業除過去的客戶資訊數位化管理外,更進一步進階成為FinTech的金融管理與消費模式。尤其在行動支付工具的創新上,在近年更可謂有爆炸性的突破。

我國於104年2月4日三讀通過並公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明確將電子支付業者定位為金融機構,一方面除符合FinTech的整體發展趨勢外,另方面電子支付業者亦將如同銀行業與保險業般受到金管會的高強度監理。最重要的,其作為一種新興的電子支付工具,顯有遭利用成為洗錢管道的高度風險。因此其作為特許的金融機構,即遭金管會要求應建立完整的洗錢防制管理制度。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其中多有明文要求金融機構應以系統整合全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以強化客戶帳戶及交易監控能力,甚至應進一步設計可疑交易態樣與參數,由系統定期歸戶分析,並主動發現、警示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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