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律師看時事》發展FinTech 應與金融監理並進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資深律師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年2月10日公布後,於5月4日經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爰參照國外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提供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的安全環境,允許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測試創新產品、商業模式及產品行銷模式,暫時享有法規豁免權。
不過,業者對於該草案仍指出多項不足,包含涉及眾多領域應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及跨部會法規鬆綁、創新實驗期間、創新審查標準、資本額門檻、實驗結束後如何調整等監理制度應更積極開放。
誠然,近年來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不僅對金融業產生重大變革,金融監理態度也應與時俱進。美國證交所Nasdaq以區塊鏈技術發展應用產品Linq,使每筆交易數位化,紀錄時間更即時、細化並有效整理及記載於帳本,大幅降低紀錄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也方便未來追蹤某筆歷史交易,讓資訊更透明,也降低犯罪可能性。
這就是運用區塊鏈概念提供更簡易的結算系統,交易發生即結算,去中心化的特性對收付程序及代理人制度都造成重大變革。
區塊鏈為金融業帶來新興交易模式,也同時帶來法律規範上的衝擊。以運用區塊鏈概念的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為例,由當事人於訂定合約時,即撰寫程式,程式將依雙方所訂條件,於成就時自動履行(例如移轉資金)。因契約履行由區塊鏈執行,而區塊鏈具有不可逆性,一旦資金匯出後,縱使當事人有意撤銷、受詐欺脅迫等情事,仍無法取消交易取回資金。
區塊鏈技術應用也可取代臨櫃業務,但因申請人無須露面,將被歸類為高風險客戶,而要求徵提更多資料審查、提高核准交易層級及限制業務類別,以核實身分、信用紀錄及償債能力等。惟此與推動更快速便利的金融科技服務趨勢相背。
因此,在金融科技監理方面,確保消費者權益及洗錢防制為核心課題固應重視,蓋國際間有比特幣公司、P2P公司倒閉而消費者求償無門的前例值得借鏡,善用數據採集及分析技術加強風險控管方法、利用資訊安全系統進行交易監控等監管科技(RegTech)措施,更應是主管機關未來思考及檢視規範密度的度量,以達即時監控並協助業者即時法令遵循。
我們期待金融監理應是鼓勵創新及興利,大於防弊。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將是台灣監理沙盒計畫的開始,不僅對金融業,也能對非金融業加入科技創新領域帶動風潮。
透過金融業與創新業者合資、策略聯盟、併購等交流整合,可提供媒合場所,協助更多企業家接觸共享經濟意識的投資者群體、充分溝通、協調運作,甚或可形成兼有公益目的公司,最終改變過往大就是好、有錢就是有專業、才能對消費者有保障的監理思維。如此創新才不會流於只是巨擘手上的一碟小菜。
(本文已刊登於2017-08-25/經濟日報/A16/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