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禁止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新制將上路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合夥律師

金管會於今年5月初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之程序及完善公司治理精神,修正重點如下:

一、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考量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之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爰修正第7條第1項各款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

公司法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其解任亦應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復基於董事長之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爰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

修正緣由係因公司法只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而董事長之解任,法無明文。雖依公司法規定,董事可由股東會決議解任,因此,如果能直接解任該董事長之董事職務,則當然解任其董事長職務。惟實務上股東會召集不易也需時較久。

依經濟部74年11月27日商51787號、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釋,除非章程另有規定,解任董事長仍以原選任之董事會決議較為合理,此亦合於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即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故屬於董事會之職權,並參照選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經濟部97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函曾解釋,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準此,如果能召集董事會,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則可以臨時動議解任原董事長並選任新董事長。

惟公開發行公司,依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第7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7條第1項第8款包含「依證券交易法法第14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準此,解任原董事長、選任新董事長似屬應由董事會決議之事項,而不得以臨時動議為之。然實務上涉及經營權爭奪個案時,仍多有爭議。

新制施行後,明文限制公開發行公司選任或解任董事長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應在董事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明示為董事會討論及決議事項。如此勢將影響市場派挑戰董事長大位的法律依據及程序攻防。未來應用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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