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從貿易混戰中看台美貿易進出口管制規範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彥勳主持律師、李宜容協理

一、  美國針對高科技貨品之出口管制

中國大陸為實現「中國2025製造」之計畫目標,致力於掌握核心關鍵技術,然卻被多國指控其以施壓、強迫或威脅等方式進行技術轉移,或透過商業間諜行為竊取關鍵技術。為消弭不公平貿易競爭之影響,美國因此祭出諸多管制手段,例如於2018年底通過「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以下稱「ECRA」),以新增新興技術及新興應用的分類及管制。該法案授權總統及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得基於國家安全等目的,針對「軍民兩用」之貨品進行出口管制。而隸屬於商務部之工業和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下稱「商務部」),依據ECRA之授權發布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下稱「EAR」),管制美國貨品之出口(export)、再出口(reexport)及傳輸(transfer)行為。

1.  EAR管制商品項目

(1) 出口管制之商品項目主要以「商品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以下稱「CCL」)所列之範圍為受限制之管制貨品。一般而言,輸出之物品如屬於CCL清單上的管制貨品,均應向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為保障高科技之發展,BIS於2019及2020年發佈四項與新興技術有關之規則,新增37項新興技術管制,譬如:AI軟體特別設計用於地理空間影像自動運算。至於基礎技術的控管,部分專家認為,管制對象可能為不同領域中應用的技術,如半導體技術。廠商如欲在美國出口新興科技物品,需留意EAR商品管制清單之相關規範。

(2) 另外,受管制之物品如被列入CCL清單,均有一組出口管制分類編碼(The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CCL清單詳細規範每一組ENNC是否需申請出口許可證。廠商可洽詢物品之製造商,或利用BIS免費提供之分類服務,確認物品之ECCN。

(3) 需留意者係,除CCL清單外,於判斷是否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證時,尚需確認輸出目的國,此部分需參照商務部之「國家圖(Commerce Country Chart)」。需先行確認ECCN受管制之理由編碼,例如NA(國家安全)、AT(反恐)、CC(犯罪管制)、RS(區域安全)等,進而對照前述所提及之國家圖,即可對應受管制之物品是否需要申請出口許可。

2. EAR管制對象

商務部亦針對出口對象作不同程度的監管,管制清單包括拒絕交易清單(Denied Persons List)、實體清單(Entity List)、未經核實清單(Unverified List)、軍事最終使用者清單(Military End User List)。以實體清單為例,美國嚴格審查曾違背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及利益活動之外國夥伴,以列舉對危害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具顯著風險之實體,倘欲向實體清單上之對象出口,需依EAR之規定申請相關許可證。如中美貿易戰中,美國將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的數量,多達200多個實體,最著名的例子係美國將華為及其全球68個分支機構列入實體清單中,以嚴加制裁。

3. 法律效果

如違反上述EAR相關規定,例如針對管制物品未申請出口許可,或與拒絕交易清單所列之企業進行交易,則商務部得依據EAR第764.3條進行嚴厲之制裁,包括:

(1)民事懲罰金(Civil monetary penalty)

針對每次違法行為,商務部得對行為人課處30萬美金或交易價值兩倍以下之罰鍰。

(2)拒絕出口許可(Denial of export privileges)

拒絕出口許可即收受「拒絕交易命令(Denial Orders)」之人,其出口、再出口及傳輸受EAR管制貨品之行為將受限制,BIS亦可禁止受文者取得受EAR管制標的物。

(3)刑事責任

故意違反EAR者,處100萬美金以下罰金;若行為人為自然人,得處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臺灣針對高科技貨品的出口管制

相同地在台灣,政府為保障臺灣高科技之發展,並增進境內經濟及外交利益,針對高科技貨品,政府進行一系列的出口管制。依據貿易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針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出口管制,該條第6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1. 出口管制商品項目: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1) 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出口管制,應視欲出口之物品是否在輸出管制清單上。該清單包括: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以及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者。

(2)以常見的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為例,管制品分成10大類別(category),分別為:核能物質、設施與設備;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材料加工程序;電子;電腦;電信及資訊安全;感應器及雷射;導航及航空電子;海事以及航太與推進系統。如屬列在清單上之管制物品,或雖非屬管制物品,惟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需取得境內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則應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方符合出口程序。

(3)另外,廠商如欲知悉出口物品是否列於出口管制清單,可利用經濟部國貿局網站上之「出口管制貨品清單篩選工具」查詢,或洽工業技術研究院線上申請貨品鑑定。

2.出口管制對象

(1) 縱使出口之物品並無列在上開清單當中,惟如廠商之交易對象列入「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或為「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對象」或該筆出口之交易性質異常或可能有不法用途者,如付款方式異常、運送路線異常、臨時變更收貨人等,仍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方符合出口程序。

(2)另外,廠商如欲知悉出口交易對象是否列於上開管理名單,可利用經濟部國貿局網站上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篩選工具」、「其他國家管制名單」查詢之。

3. 法律效果

違反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出口規範,相關罰則如下:

(1)未申請許可證即輸往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蘇丹、敘利亞(下稱「管制地區」)

依據貿易法第27、27-1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2)未申請許可證即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依據貿易法第27-2條,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廠商被處以罰鍰、罰金事小,若遭禁止進出口的話,則影響的範圍恐不僅僅是罰錢了事而已,因無法進出口而違反契約的履行義務,遲延履行或無法交貨的話,除了貨款無法回收外,更會影響公司商譽,提醒廠商不可不慎。

三、  結語

隨貿易戰越演越烈,各國紛紛祭出保護措施,以保障自身國家利益,尤其針對高科技技術及貨品的出口,更成為各個國家兵家必爭之戰略技術,均施以嚴格的管制。廠商於這場烽火連天的貿易戰中,如能熟知並遵守相關高科技貨品之出口規範,不論台灣或美國,除能對自身產品建立更健全之保障外,亦能在混沌不明中搶占先機,克敵制勝。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