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工資結構規劃-伙食費免稅額度提高背後的爭議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昱瑩資深律師
勞務之給付與工資之給付作為勞動契約中勞資雙方分別之主給付義務,向為勞資爭議中之爭執核心所在。其中工資又因具有「勞工與公司訂定勞動契約之主要目的」之特性,尤為勞工履行勞動義務時往往特別關注之重點。實務上,公司或基於稅務規劃之安排、或基於營運策略之調整等因素,常將應支付予勞工之工資報酬分散以各名目(例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等)支給。此類對工資結構之細部規劃,固有可能收對勞資雙方均有利之效,惟如有任何與法令規定不盡相符之疑慮,亦相對容易衍生為進一步之勞資糾紛,公司為此類工資結構規劃時務需謹慎。
一、工資之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之定義如下: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上述定義在實務上經法院闡釋為如下的判斷標準:
「工資應視是否屬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之對價而定,亦即工資須具備『勞務對價性』要件,而於無法單以勞務對價性明確判斷是否為工資時,則輔以『經常性給與』與否作為補充性之判斷標準。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由以上判斷標準可知,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得到的報酬,無論其名義為工資、薪金、津貼,都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範圍;如果難以判斷是否屬「勞務對價」時,則再加上是否為「經常性給與」作為輔助的判斷標準。
二、伙食費免稅額度提高對工資結構規畫之影響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公司給付勞工之伙食費於一定範圍內可免視為勞工之所得。因公司與勞工均可透過此規定獲取節稅之效益,故伙食費向為公司規劃勞工工資結構時多會加以運用之項目。而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前述得免視為勞工所得之免稅額度由新臺幣2,400元調高到3,000元。隨著此次免稅額度調高的規定發布,公司得否在給付勞工之總金額不變的情況下調整各項給付名目的數額(亦即調高伙食費,並相應調低其他給付項目),再次成為許多公司首先面臨之難題。
實則,此一問題之本質仍未逸脫「伙食費」是否屬於「工資」之討論。就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多年前已做出相關解釋:
「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76年10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76)勞動字第3932號函)
亦即,套用本文第一點所述之判斷標準,如公司給予之伙食費屬於「工作報酬」,則屬工資之一部分;反之則非屬工資。
判斷伙食費是否屬於工資後,得否調整各項給付名目的數額即化為「得否調整工資」之問題。就此勞動部亦曾做出如下函釋:
「來函所敘之『伙食津貼』若非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高該項給與並調降本薪者,應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伙食津貼』若屬工資者,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之數額,自其工資總額未有變更,尚無違反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惟為避免或減少勞雇問之爭議,關於勞動契約內容變更,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合意一節,請適時向事業單位宣導。」(104年05月2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914號函)
簡而言之,如伙食費屬工資之一部分,則公司調高伙食費、調低其他給付,因未變動工資總額,故尚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惟如伙食費非屬工資,則公司調低其他給付就會構成減少工資之爭議,而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疑慮。
三、勞工退休金之範圍
與工資結構的安排息息相關因而常致爭議者,亦包含公司提撥勞工退休金時之計算基準。惟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可明確得知勞工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其實即為「工資」,故公司給予勞工之給付中屬於「工資」之項目,均應納入計算。公司如因應前開伙食費免稅額度調整而變更工資結構者,所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額是否需隨之變更,仍應回歸第一點所述之基本原則進行判斷。
四、小結
工資結構的規劃在勞動契約中扮演關鍵角色,公司在規劃給付勞工的工資結構時,必須謹慎考慮法令規定,避免引發不必要的勞資糾紛。隨著此次提高伙食費免稅額度的規定發布,許多公司勢必會就原規劃之工資結構進行相應調整。如何在符合法令規定的前提下,有效運用法令提供的各項優惠,使勞資雙方均能取得合理且有利之結果,建立穩固的勞資關係,是公司需持續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