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傳賢不等閒-談家族治理與併購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合夥律師

一、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完善的家族治理是家族企業長遠經營、永續傳承的關鍵,如未能妥善規劃,不但企業經營理念無法傳承,家族更可能喪失所有權及經營權。前車之鑑有歐洲百年精品公司,第一代將股權平均分配給第二代,而負責經營的第二代長子又提前將部分股權分配給第三代,導致經營階層未能掌握控制性持股,後遭第三代強勢奪權、與私募基金結盟而步步進逼,家族成員持股日益減少,最後股權全數被收購而淡出經營。

近日人氣韓劇《淚之女王》,女王集團的管理階層被敵意收購方設計的高報酬投資專案迷惑,低估風險並以股票質押借款投資,同時董事長又誤信外人讒言,簽署附轉換為股權的投資契約及表決權委託授權書,使其於無行為能力時,敵意併購方竟得代表其行使表決權、掌握經營權。雖家族成員均有預立遺囑,未料在其生前即失守,致遺囑限制財產分配予非家族成員毫無用武之地。

有鑒於此慘痛經驗所付出的巨大代價,若不想要自家故事被搬上檯面,經營團隊進行投資併購時,應留意以投資之名,雖非借貸、無利息支付或償還壓力,但可能潛藏換股或稀釋條款的危機埋伏。或可透過信託、控股公司架構,適度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亦可嘗試將部分事業提前交由二代接班,搭配授權書保管印鑑,或簽署意定監護契約,確保指定的接班人可及時獲得管理財產之權限,不致大權旁落。

二、徒法不足以自行,以人為本

家族成員凝聚共同價值觀、維繫和諧信任的關係,是家族企業得以實現長治久安的基石。透過家族成員定期聚會、彼此充分理解,制定家族憲章、組成家族事務委員會,以建立嚴謹、制度化的培訓及接班機制,掌管家族企業營運策略、集團整體利益等,並就家族成員退出家族企業、雖不參與經營但仍得享有受益權等退場機制安排,讓彼此分道揚鑣都是華麗轉身。

臺灣公司法提供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架構,讓家族企業透過章程規定、設計黃金否決權、複數表決權等,限制股權轉讓給外人,更能鞏固經營權。

三、日本婿養子精神傳賢與能

除強調家族成員內部擇優適任外,日本企業以長壽著稱,研究顯示與婿養子文化有重大關係。不同於華人重視血脈傳承,日本更重視家業傳承,因此發展出超越血緣的傳承制度,透過成年收養、婿養子,將優秀人才入籍培養為接班人。臺灣法下恐難進行婿養子制度,但藉由家族憲章約定、信託、遺贈等規劃,也能鬆開血緣枷鎖、覓得不等閒之輩,實現傳賢與能的日本精神值得借鑒。面對當今詭譎多變局勢、經營環境挑戰,家族企業領導人宜開放思維、積極籌畫更好的安排,方能讓世家基業長青不朽。

(本文已節錄刊登於2024/05/20 經濟日報 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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