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首重外部創新合作與務實評價新藥

新聞稿

提升新藥開發價值的成功祕訣

勤業眾信:首重外部創新合作與務實評價新藥

左起:德勤財務顧問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李紹平、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Carl Firth、勤業眾信IFRS專業服務團隊負責人江美艷。

【2016/06/22,台北訊】新藥開發是全球研發型藥廠的核心重點。然而,勤業眾信研究發現,全球前12大研發型藥廠,研發收益自2010年達10.2%,持續下滑為2015年的4.2%,主因在於醫療保險支付受嚴格管控、市場競爭激烈及病人數下降等,對新藥開發公司投入研發產生負面效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2)舉辦「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講座-新藥價值評估與應用」,深入剖析提升新藥開發價值的成功祕訣。

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會計師指出, 2010年起勤業眾信持續分析全球12大研發型藥廠,及四家爆發性成長的中大型藥廠。結果發現,2015年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安進(Amgen)、諾華(Novartis)、輝瑞(Pfizer)、羅氏(Roche)等12大研發型藥廠,新藥研發產品線約有54%以上的價值,來自併購、合作研發、授權等外部合作模式;而四家中大型藥廠,藉由外部合作創造的新藥研發價值比重更高達79%。虞成全表示,全球新藥研發所產生的「內部報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 IRR)已持續減少,在這個新藥研發成本偏高的時代,併購、合作研發、授權等「外部創新」合作模式,已成為新藥研發公司創造產品價值的關鍵。

新藥價值評估對財務規劃的影響

德勤財務顧問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李紹平指出,由於新藥研發過程沒有主要獲利來源,且新藥研發期間動輒長達十年以上,雖然未來授權獲利想像空間較大,但相對其他產業而言,整體風險較高;而國內新藥研發公司相較於國外藥廠,規模屬於中小型企業,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國內新藥公司在無法透過舉債方式募集資金,而須透過向外部投資人募資,以維持公司持續研發,更增加了財務規劃的困難度。

李紹平表示,「生技產業的價值評估,比一般產業難度更高」。主要問題並不在於公司尚未獲利、缺乏歷史紀錄或主要價值來自於無形資產,而在於評估時點通常處於產業生命週期的初期階段,在產品尚未問世的情況下,大量的估計存有主觀判斷的問題,預估未來現金流量的合理性經常受到挑戰。因此,李紹平建議,在評估新藥公司收入面時,必須要深入了解產品未來市場定位,及相關專利權在法律上的保障;在進行風險面評估時,應注意以下三點:第一,應掌握研發團隊是否有國際新藥開發能力及經驗;第二,產品本身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最後,新藥開發階段處於藥物探索、臨床前試驗或臨床試驗階段,是判斷風險最重要的參考依據。

新藥開發階段與價值評估

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Carl Firth表示,大多數新藥是由生技公司及大型藥廠開發,平均推動一款全新藥物進入市場,需耗時13年、斥資20億美元。一般新藥在向主管機關申請藥證之前,開發過程可分成初期開發、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一期、二期及三期,每個階段的開發成本及藥物成功機率不盡相同。甚至,新藥取得藥證後,仍面臨價格及醫師開藥習慣等不確定性因素影響,無法保證能成功獲得市場青睞。因此,Carl Firth認為評估新藥價值時,對疾病機制缺乏了解、在臨床上缺乏概念性驗證證據,或是在商品化過程中缺乏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是否受到高度市場競爭等,都成為必須納入風險考量的重要因素。

新藥公司不可不知的收入認列原則

2014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新準則-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相較於現行收入會計準則,IFRS 15對授權收入認列提供較多指引。勤業眾信IFRS專業服務團隊負責人江美艷會計師指出,IFRS 15規定認列收入的五大步驟,分別為:辨認客戶合約、辨認履約義務、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和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就「技術授權合約」而言,應先判斷合約是否可區分授權與其他承諾,再決定適當的會計處理。單獨可區分的授權,依照性質又可再分為兩類:若授權方依照合約,將進行影響智慧財產權的相關重大活動,且被授權方會受到此類活動而產生正負面影響,而前述活動不會移轉商品或勞務給被授權方,則此類授權將「隨時間經過認列收入」;反之,則授權交易於「某一時點認列收入」。

江美艷指出,為協助企業釐清何種活動將嚴重影響智慧財產權,IASB於2016年4月修正IFRS 15,規定如果企業從事的活動重大改變智慧財產權的形式或性能,或被授權方的獲益能力幾乎取決於企業從事的活動,皆被判定將對相關智慧財產權產生重大影響。金管會已決定台灣將於2018年1月1日與國際間同步開始適用IFRS 15,新藥公司之授權交易收入認列之分析,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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